摘要 俄羅斯在其崛起進程中,經歷了三種不同的政治制度:專制帝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同時,它也不斷地修正本國的法治理念,特別是從法制到法治的持續性轉變。俄羅斯把推進私法的法典化作為一項使命,隨著法制精神和理念不斷增長,司法經典化成為執政者的治國理念和執政方式。通過對俄羅斯民法典編纂活動的回顧,可以發現俄羅斯大國崛起進程中從法制到法治,從工具主義的民法典編纂理念到本體主義的民法典編纂理念的轉變。
關鍵詞 俄羅斯 民法典編纂 法治之路
俄羅斯的崛起之路,無論是從公國到帝國,還是從沙俄到蘇俄,以及從蘇俄到新俄羅斯,與法制觀念的逐步深入和民法法典編纂活動的迭次展開密切相關。可以說,在俄羅斯,法典編纂活動就是一個政治問題。①本文以俄羅斯近現代歷史上的三次最著名的民法典編纂活動為視角,透視俄羅斯大國崛起進程中的法治之路。
俄羅斯帝國民法典編纂浪潮:史上最持久的民法典編纂運動
從民法典編纂的角度看,俄羅斯是世界上民法典編纂運動最頻繁的國家。早在18世紀初期,私法法典化就成為俄羅斯帝國政府的重要任務。這個時期正是西歐近代歷史上開明專制主義興起的時代,彼得一世治下的俄羅斯也試圖建立合乎法律的國家,其標志就是1700年彼得一世設立的專司法典編纂與立法體系化的法典編纂局②。自公國到帝國的兩百多年間(1649年至1917年),俄羅斯專制政府分別進行了13次(民)法典編纂,但均告失敗。在這近兩個世紀的時間內,每個新任沙皇都曾試圖編纂新的法典,連續成立了多個法典編纂委員會,但其成果最終都沒有成為法律。③1835年,在斯佩蘭斯基的卓越領導下,帝國政府成功編纂了《俄羅斯帝國法律匯編》和《俄羅斯帝國法律全集》。但這部匯編性質的諸法合體法典,具有明顯的優士丁尼法典的特征,與現代的作為立法活動的民法典編纂相去甚遠,民法的獨立化與現代化問題仍然懸而未決。在1882年~1915年間,受到德國民法典編纂運動的強烈刺激,俄羅斯帝國也試圖對民法進行根本改革,其所起草的1905年俄羅斯帝國民法典草案雖然已經完成并得以公布,但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而未完成立法程序。
盡管俄羅斯的民法典編纂多以失敗告終,但其在起草過程中卻能夠以合法君主制所體現的法制思想為源頭,以開明專制主義為動力,推動艱難而獨特的俄羅斯現代化的崛起進程。如,葉卡捷琳娜二世所領導的新法典編纂委員會所討論的主要問題涵蓋了俄羅斯作為現代化國家崛起的全部基本問題,通過貴族特權詔書和城市特權詔書的階段性成果,率先賦予貴族和商人以人身自由和財產自由,將俄羅斯帝國建成為一個法律上的等級制國家,最終在1861年通過廢除農奴制改革實現了全體國民在法律上的普遍自由和平等。這種逐級推進、緩慢施行的法制實踐幾乎是所有大陸型國家崛起中所共有的現象,值得引起注意。
從大歷史的角度看,俄羅斯的歷史發展并不是鐵板一塊,而是法制精神和理念不斷增長并成為執政者的治國理念和執政方式的過程。正如當代著名俄羅斯社會學家米羅諾夫所說,從17世紀到20世紀初,俄國政體處在不斷發展變化時期。他的結論是:“在俄國,法制國家已初具規模,法律至上、司法行政及權力分散是其本質屬性,依據行政法規及合理制度施政的官僚階層是其基本工具”,“事實終歸是事實,俄國社會有法可依,君主及其政府基本依法行事”。④強調專制君主必須恪守法律的法制意識和守法精神強烈地體現在沙皇身上,亞歷山大一世曾說:“對眾人而言,皆應遵循同一之法。若朕先行違法,則何人還將遵紀守法視為己任?即便朕可以超于法之所限,然而,朕并不想為之。朕不信世上尚有不合法之公正。恰恰相反,朕深感理應率先遵紀守法。他人可不求全責備,朕則難以逃脫公正之審判。”⑤葉卡捷琳娜二世、亞歷山大一世、尼古拉一世以及后來的歷任沙皇也都具有強烈的法治意識。
蘇維埃俄羅斯的民法典編纂之謎:社會主義與民法典
從十月革命初期起,列寧就認為蘇維埃國家的立法活動和法律的系統編纂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法令的系統化和法典的編纂。1917年,以司徒契卡為首的司法人民委員部成立了專門的法典編纂司,于1918年開始著手制定無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刑法典。
1922年,蘇俄民法典的成功編纂并通過,令世界大為驚奇,吸引了全世界特別是資本主義國家法學界的目光,而令資產階級法學家們大惑不解的是:為何革命者在以破壞一切舊事物的精神打碎舊的社會組織與治理手段(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的同時,又迫不及待地制定了通常被認為是私有財產制度之產物的民法典?
以列寧為例,他極為重視法典編纂活動,親自參與各項法典的制定工作,對法典的編纂做了很多原則性指示。在起草民法典時,民法典起草者最初在財產關系上規定了廣泛的自由,列寧了解情況后,要求對此重新進行審定,以便規定國家對財產關系實行最大限度的干預。
依法治國的理念在同時代的其他人身上也得到了體現。科茲洛夫斯基在1920年召開的第三次蘇維埃司法工作者代表大會上說:“如果到目前為止我們是在沒有法典的情況下生活的話,這并不是說由于有人反對過制定法典,而是因為當時沒有可能制定法典,誰也不懷疑有制定法典的必要。”⑥1921年,時任司法人民委員部領導人的司徒契卡也說:“我們常常碰到一個必須駁斥的神話,似乎我們總是反對法律,特別是反對制定各種法典,恰恰相反,我們是從建立諸如土地社會化、八小時工作日等等這種一般法規開始的,而且不可能不這樣做。要知道,我國革命是有史以來最有組織的革命。難道我們能夠拒絕像立法這樣一種改組社會的組織手段嗎?”⑦自彼得一世以來,俄國社會中對法律的重視主要是看中了法律作為“改組社會的組織手段”的功能。列寧明確指出:要“根據法制來管理國家”⑧,“假如我們拒絕用法令指明道路,那么我們就會是社會主義的叛徒”,⑨與彼得一世曾說過的話——“破壞法令,以叛徒論處”、“無視法令,無異于叛徒”——驚人地相似。
筆者認為,絕不能因此認為沙俄及蘇俄時代的法制思想與理念就是完美無缺的,或者是與西方社會中的法制思想與理念別無二致的。在建設法制國家的過程中,俄羅斯遇到的最大的問題在于缺乏對自然法精神的審視和批判,強烈地堅持實在法主義的觀念,缺乏對公民個人的自由和權利的保障。大文豪列夫·托爾斯泰認為:“法律就是由行使有組織的強制力的人們所制定的規范,如果違反這些規范,違反者就將受到剝奪自由或死刑的制裁。”⑩日本法學家大木雅夫對此評論說:“以民眾的眼光看問題的托爾斯泰,既不區別自然法與實定法,也不區分法與法律。然而,把法看作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正如以托爾斯泰為代表的——俄羅斯民眾的法律觀念,或許很容易成為播種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法律觀的土壤。”11可以說,在近代以來的俄羅斯社會治理中的“法制”并非被視作保障民眾自由的法制,而是作為統治階級“改組社會的組織手段”的法制,這也與大陸型后起國家急于加快國家現代化轉型進程的意圖有關。
國家主導、強制推進、缺乏個人自由保障型的法制建設激起了一般民眾的集體冷漠,過于強調保障國家的權力而缺少對公民自由的保護也導致了知識分子的不滿。米羅諾夫在評價十九世紀俄羅斯社會的法制時說:“十九世紀俄國社會所遵循的法規為國家提供了太多的權力,未能滿足包括自由派知識分子在內的某些俄國公民的要求,也未能保證符合當時的西歐標準的社會生活。”12這種評價也完全可以適用于蘇聯時期。直到20世紀90年代蘇聯時代終結,俄羅斯放棄社會主義道路,重新補資本主義的課時,才有所改觀,國家主導、強制推進型的法制建設模式沒有改變,但是已經開始注意到必須加強對公民自由的保障,此為后話。1930年,印度著名作家、詩人、社會活動家、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泰戈爾在對蘇聯進行朝覲式訪問時,就敏銳地意識到了蘇俄社會治理中存在的問題:“我還是覺得,他們不能正確地劃清個人和社會的界限。在這方面他們同法西斯分子相類似。他們忘記了,削弱了個人,不可能加強集體。如果束縛個人,那么集體也不可能獲得自由”,“在當今這個病患的時代,布爾什維克的政策可能是一種治療方法,但是這種治療是不可能持久的”。13果然被不幸言中!
盡管蘇俄成功編纂了民法典,但是,由于列寧繼承了自彼得一世以來強調法制作為改組社會的組織手段的工具價值理念,忽視對公民個人的自由的尊重和保障,形成了以政府自上而下地主導強制推行作為治理工具的法制的特點。米羅諾夫歸納了俄國法制社會的形成途徑:“俄國作為一個法制國家,其形成過程有如下幾個途徑:(1)在保證君主掌握全權的條件下,最高權力當局通過自我約束,服從于法律;(2)借助于彼此之間影響力的競爭,以及行政法、行政司法、檢察機關及地方和等級自治機關等手段,限制政府機關及官員的權力;(3)在各行政主體之間,立法權、執法權及司法權三權分立;(4)最高權力當局首先授予社會各等級以等級特權,授予等級機構以等級及社會自治權利,繼而授予全體民眾以政治權利。”14蘇維埃俄羅斯在立國之初的法典編纂活動,應當是屬于第一種途徑,即在保證布爾什維克獨掌大權的前提下,最高當局通過自我約束,服從于法律,但是更重要的是希望用法律來鞏固革命成果和推行社會改造。
新俄羅斯的民法典編纂之路:民法典編纂的之前與之后
自蘇聯解體之后,俄羅斯放棄社會主義道路,轉向以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為特色的資本主義實踐,高度重視市民社會在國家發展和人權保障中的作用,對作為改革手段的法律調整,特別是對私法調整予以高度重視。從1994年到2006年,俄羅斯逐步通過了《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在2006年底以第四部分的通過為標志,徹底完成了民法典的編纂工作。
在俄羅斯,復興和發展私法學,是俄羅斯最高管理層在確定國家政策中最優先解決的問題之一。為此,俄聯邦總統和政府建立了諸如俄羅斯私法研究中心、俄羅斯私法學院、俄羅斯民事立法法典化與完善委員會等研究與咨詢機構,并以總統令頒布了一系列民事立法完善保障措施,提出并實施了“俄羅斯私法復興與發展”規劃、“《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完善計劃”等,旨在提高私法立法質量和立法協調、培養卓越私法人才、推動俄羅斯私法學的研究。
直屬于俄羅斯聯邦總統的私法研究中心是根據1991年12月27日俄羅斯聯邦總統葉利欽簽署的第133號總統令成立的官方私法研究機構。А·С·謝爾蓋耶維奇為私法研究中心首任主席,Х·С·安東諾維奇為首任執行主任。根據《私法研究中心章程》的規定,私法研究中心是直屬于俄羅斯聯邦總統的國家機構(第1條)。其基本任務有四項:一是對涉及保障市場經濟發展和其他屬于私法領域問題的立法和其他法律文件草案、提議和建議進行分析和鑒定;二是起草示范法典和關于所有權、經營活動、合同、民事權利的實現與保障的其他示范性基本文件,對旨在建立和體現私法的基本原則的建議和提議進行分析;三是對私法原則的定義以及在市民社會和市場關系形成的條件下私法的復興與發展進行學術研究;四是總結和傳播俄羅斯聯邦以及其他國家、國家聯合體、共同體和國家聯盟對私法問題的解決信息(第2條)。
私法研究中心在俄羅斯民事立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參與了俄羅斯司法部主持的民法典第三部分的起草,也參與了對俄聯邦民法典規定要通過的聯邦法律草案的起草,并根據對俄聯邦民法典的適用實踐分析提出了對民法典部分條文的修改建議。私法研究中心在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知識產權編”的立法事務中起到了關鍵性作用,在該部分草案起草工作組的11名成員中,來自私法研究中心的專家就有5名。
1994年7月6日,俄羅斯聯邦總統葉利欽簽署了第1473號總統令,批準了私法研究中心提出的“俄羅斯私法形成與發展”規劃,任命A·C·謝爾蓋耶維奇為規劃的學術領導人。計劃在1994年對新頒布的民事立法文件進行注釋,再版俄羅斯著名私法學家的著作,翻譯并出版國外私法的基本文件;在1995年開辦俄羅斯私法學院,并在莫斯科和葉卡捷琳堡市開辦分校,培養受過高等教育的私法方面的立法和師資專家;建立向國家公職人員、法學家和其他專家開放的私法圖書館等。1997年4月,葉利欽決定,按照1994年俄聯邦政府決議規定的財政保障延長規劃的效力至2000年;1999年,俄羅斯聯邦又以總統令宣布該規劃在2000年~2005年期間繼續進行。
俄羅斯私法學院屬于負責實施“俄羅斯私法形成與發展”規劃教育部分的聯邦高等教育機構,具有法人地位,擁有獨立的資產負債表,隸屬于私法研究中心。1995年3月,俄羅斯聯邦總統令批準了俄羅斯私法學院章程,任命私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Х·С·安東諾維奇在籌辦期間擔任俄羅斯私法學院院長,并為在學習、研究和立法草案工作方面優異的學生設立了四個金額均為100萬盧布的俄羅斯聯邦總統署名獎學金。根據2007年對《俄羅斯私法學院章程》的最新修改,學校的主要任務從五項增加到了八項:一是培養和再培訓私法領域中專門化的卓越法學家;二是在私法領域中進行學術研究和分析;三是按照俄聯邦總統事務局提出的任務進行研究、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務;四是向聯邦國家權力機關提供咨詢和信息分析服務以及科學方法性的服務;五是參與私法領域中的國際合作規劃和計劃的學術與組織工作;六是傳播私法知識,并以俄羅斯和國外民法學派的成就為基礎建立現代法律文化;七是在學術方法上保障培養俄羅斯私法專家的教育活動;八是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從事私法領域中的國際合作。
相比較而言,直屬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民事立法法典化與完善委員會成立較晚,這意味著俄羅斯民事立法更加關注民事立法體系內部的協調與完善問題。成立該委員會的建議是由俄聯邦最高仲裁法院提出的,希望用以“保障俄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俄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與社會組織和學術組織在研究民事立法完善問題時的協同”,該建議得到總統首肯。根據1999年10月俄聯邦總統葉利欽的總統令,設立該委員會作為總統的直屬委員會,致力于“依照經濟和社會生活需求推動民事立法并進一步完善之”。
按照《直屬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民事立法法典化與完善委員會條例》,民事立法法典化與完善委員會是俄聯邦總統的咨詢機關,以保障在審議與民事立法完善有關的問題時在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俄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機關、社會組織、學術機構和組織之間的協同。該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起草國家民事立法政策和將其完善的基本建議呈送俄聯邦總統;對修改和補充俄聯邦民法典的聯邦法律草案和其他民事立法領域中的聯邦法律草案進行鑒定;對俄聯邦民法典的適用實踐進行分析并起草所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建議;起草向聯邦國家權力機關提出的制定聯邦法律和其他民事立法領域中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草案的建議,包括對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起草工作計劃在必要時提出應當按照優先程序制定的草案。
2003年10月,俄羅斯聯邦總統發布了“關于保障直屬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民事立法法典化與完善委員會的活動”的總統令,明確規定:聯邦行政機關制定的民法領域中的聯邦法律草案在呈送俄羅斯聯邦政府之前要送給該委員會進行鑒定。規定極大地加強了該委員會在民事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無論是從任務上看,還是從實踐而言,該委員會已經成為目前俄羅斯民事立法領域中最為重要的影響力量。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雖然僅具有建議性質,但因其權威性和所發送機關(要發送給俄聯邦總統、議院、政府、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以及相應的俄聯邦總統管理局的相應部處和司法部)的廣泛性而在民事立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分量。如在俄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知識產權編”起草過程中,正是該委員會對俄羅斯聯邦出版、電報廣播和大眾通訊手段事務部的草案的否定性意見,埋葬了多數學者支持的民法與知識產權單行法二元結構模式,奠定了俄羅斯激進的知識產權立法完全民法典化的基礎。2003年,該委員會還發表了《不動產民事立法發展的基本構想》,根據俄聯邦民法典頒布以來的法律適用實踐,對民法典中的不動產立法進行了全面綜合的分析并提出了整體性的改進意見,雖然該構想并沒有立即成為立法,但是該構想針對不動產立法提出的諸多解決方案顯示了俄羅斯民法所采納的是與德國法不同的解決方案,該發展構想的一系列原理已經體現在新的立法文件中。
2008年7月,同時也是民法學家的俄羅斯聯邦總統梅德韋杰夫在《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編纂工作完成不久就提出了“《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完善計劃”。自2009年3月以來,民事立法法典化與完善委員會已經根據該計劃,陸續公布了一系列關系《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未來樣態的立法指導性文件,包括《完善俄羅斯債法一般規定的基本構想》、《有價證券和金融交易立法發展的基本構想》、《完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七編“智力活動成果和個性化手段權”的基本構想》、《完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六編“國際私法”的基本構想》、《法人立法發展的基本構想》、《物權立法發展的基本構想》等。2009年10月,根據上述立法基本構想,該委員會公布了《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發展的基本構想》。
毫無疑問,在俄羅斯國家政策中,無論是在學術研究層面,還是在民事立法完善層面,或者在專門人才培養方面,私法都占據著優越地位。這主要是來自于俄聯邦總統(葉利欽、普京、梅德韋杰夫)的推動。無論是私法研究中心,還是民事立法法典化與完善委員會,不僅具有國家機構——向總統提出建議和分析的國家智庫性質,而且也具有國家機關的性質,因為原則上政府各行政部門起草的民法領域中的立法草案都必須由它們(在民事立法法典化與完善委員會成立之前主要是私法研究中心,此后就是該委員會)對民事立法草案進行學術分析與鑒定。這種分析與鑒定不僅具有學術意義,更具有立法價值,因為原則上該委員會駁回的法律草案,總統是不會向議會提交審議的。
俄羅斯的私法國策具有高度的戰略性,著力推動私法學術研究的繁榮、民事立法的完善與卓越私法人才的培養,是俄羅斯市場經濟有效運作的根本保障。私法文化的繁榮與市民社會的形成是俄羅斯市場經濟改革與民主政治框架的堅定柱石。俄羅斯市場經濟體制與民主政治框架的形成與完善是同步進行的,沒有有效的(好的)市場經濟的支持,民主政治也無法有序運作;而沒有民主政治的支撐,市場經濟終會被非民主政治體制所阻滯摧毀。繁榮私法文化和形成市民社會,可以促成私法文化、市民社會、民主政治之間的有效互動。
俄羅斯民法典編纂活動的歷史啟示
法國歷史學家安德烈·費蘭嘗謂:“沒有法就沒有政府、沒有合法的統治者;沒有法,權力就是暴政。”15俄羅斯把推進私法的法典化作為一項使命,隨著法制精神和理念不斷增長,司法經典化成為執政者的治國理念和執政方式,因此,法典編纂活動更加受執政當局的重視。
在帝國時期,盡管俄羅斯的民法典編纂多以失敗告終,但在其起草的過程中,統治者對法制思想的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得到深化。蘇維埃雖然在1922年成功編纂并通過了蘇俄民法典,但是國家主導、強制推進、缺乏個人自由保障型的法制建設未能獲得民眾的支持。在新俄羅斯時期,當局高度重視市民社會在國家發展和人權保護中的作用,并采取了許多措施復興俄羅斯私法。《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便是俄羅斯法典編纂活動的里程碑之作。相比此前各個歷史時期的民法典編纂活動,《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歷史意義體現在確立了私法優位這種法治理念,亦即不過分地突出法律作為統治手段的工具品性,而是凸顯個體在私法的指引之下享有的自由和尊嚴。
作為“私法中的憲法”, 民法典“不管是在哪里,都往往被當作整個法律制度的核心”。16對于我國而言,新中國成立后,立法機關和民法學界為制定一部面向新世紀的民法典而進行了不懈的努力。如何編纂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保障社會主義政治建設和經濟建設的成果、保護公民的自由和人格,是我們當前迫切需要思考和反思的重要議題。
注釋
1[俄]塔提阿娜·波麗索娃:“俄羅斯民族的法律傳統——19世紀俄羅斯的法律匯編與法典編纂”,載魏磊杰、張建文主編:《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過去、現在及其未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4~5頁。
2ПСЗ РИ. Собр. 1. № 1765.
3、4、12、14[俄]鮑里斯·尼古拉耶維奇·米羅諾夫:《俄國社會史:個性、民主家庭、公民社會及法制國家的形成(帝俄時期:18世紀至20世紀初)》(下卷),張廣翔等譯,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35、170~171、171、172頁。
5Weber M.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Bd 2.S.165.
6、7張壽民:《俄羅斯法律發達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24頁。
8、9《列寧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53、180頁。
10Лев Н.Толстой Рабство нашего времени.Порное собрание сочнеий т.34,1952.стр.181.
11[日]大木雅夫:《比較法》,范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18頁。
13[印]泰戈爾:《俄羅斯書簡》,董友忱譯,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3~4頁。
15魏磊杰、張建文主編:《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過去、現在及其未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9頁。
16[美]艾倫·沃森:《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李靜冰、姚新華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84頁。
Exploring the Rise of Great Pow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
—On the Preparation of the Russian Civil Law and Its Historical Insights
Zhang Jianwen
Abstract: In the course of its rise, Russia has experienced three different political systems: the autocratic empire, the Soviet socialism and capitalism. Meanwhile, it has constantly improved its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In particular, it has continuously shifted away from improving its legal system towards practicing the rule of law. Russia makes the codification of private laws an important mission. With the growing importance of the spirit and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classicalization in the judicial system has become a concept and mode of governing a country for political leaders. A review of the codification activities concerning the Russian civil law leads to the discovery of Russia's shift away from strengthening legal system towards practicing the rule of law and away from the instrumentalist concept of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towards the ontological concept of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which accompanied its rising to be a great power.
Keywords: Russia,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law, rule of law
【作者簡介】
張建文,西南政法大學教授、俄羅斯法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方向:中國民法學、中俄比較私法、公共與私人財產法研究。
主要著作:《轉型時期的國家所有權問題研究》、《俄羅斯知識產權立法法典化研究》、《俄羅斯民法典編纂史研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