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議整體同步推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為此我建議,中央改革領導小組應該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行整體研究和設計,同步推行包括承包土地、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宅基地在內的一攬子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推行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分輕重緩急和先后次序,但所有各項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都必須是以賦予農民完整土地產權為最終改革目標,而不能有的是賦予完整產權,有的則不是,而僅僅是賦予其部分產權或權能。那樣最終只會阻礙人的城鎮化的健康進行以及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的實施,從而產生與我們當初設定的改革目標可能是截然相反的結果。
這里,我必須強調的是,在建立起嚴格而完善的耕地保護制度基礎上,將農民承包的農用土地和宅基地一并納入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范圍并實行市場化交易是完全可以保障糧食安全的,而且也是推進人的城鎮化的唯一途徑。這樣做不僅符合法理,也絲毫不會從整體上改變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的性質。那種擔心將承包的農用土地和宅基地完整產權賦予農民可能會顛覆集體所有制的想法顯然是多余的,也是不必要的。
三中全會《決定》多處指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整體改革可最終將那些市場價值高達數以百萬億元人民幣計的集體土地資源資本化和財富化,從根本上擴大內需,促使農村市場經濟進入一個大發展時期。最后我要說,賦予廣大農民完整的土地產權才是最好的富農政策,也是推進人的城鎮化健康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的最終實現的唯一正確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