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英畝和畝的折算關系,2012年美國家庭農場和公司農場的平均土地規模分別相當于我國1870畝和7466畝。即令是美國最小農場土地規模分組的上限9英畝,也相當我國55畝,達到許多地方規定的家庭農場標準,遠遠超出一般農戶家庭經營的土地規模。美國小規模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明顯大于我國當前的農戶家庭經營,看不到這一點,就很難準確理解我國完善農戶家庭經營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由此提出的政策或對策建議也容易脫離我國實際。
我國農戶家庭經營與美國的家庭農場雖然有其共性,但差異性更大。這種差異突出地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的差異,都有利于提高美國家庭農場與公司農場競爭、抗衡的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公司農場在美國農場結構中相對地位的提升。
首先,美國家庭農場多數規模較大,且在大型農場中仍占絕對主體地位,有利于克服傳統小農面臨的技術、資金和市場弱勢。
其次,美國的家庭農場往往具有專業化、規模化、市場化和企業化的特征,美國的家庭農場主實際上是勝任現代農業的企業家;此外,美國完善、高效、便捷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家庭農場的發展壯大提供了重要支撐,家庭農場可以將農業服務活動外包給專業化、社會化的服務機構(杜志雄、肖衛東,2014)。我國當前的農戶家庭經營多具有“小而全”、“小而散”的性質,農戶家庭經營的決策者更多地屬于小商品生產者。即使是近年來我國鼓勵發展的家庭農場,與美國家庭農場之間在經營規模和行為特征上大多也有天壤之別。因此,相對于我國,美國的家庭農場能夠更好地應對生產過程中的資金、技術、市場開拓、勞動力供給甚至產業鏈整合問題。
再次,美國農業政策對家庭農場的支持力度較大,且近年來還略有擴大。2012年,美國獲得政府補貼的家庭農場占獲得政府補貼農場總數的83.77%,家庭農場獲得的政府補貼額占農場獲得政府補貼總額的69.37%,較2007年分別提高了0.57和2.17個百分點。同年家庭農場占美國全部農場土地面積的比重僅為61.50%,較2007年還下降0.8個百分點。家庭農場獲得的政府補貼額占農場獲得政府補貼總額的比重,高于家庭農場占美國全部農場土地面積的比重。2012年,美國政府補貼中僅有11.64%給予了公司農場,相對于公司農場在土地面積上的占比(14.35%),公司農場在獲得政府補助方面處于實際劣勢。
基于我國農戶家庭經營與美國家庭農場的較大差異,當前我國農戶家庭經營與公司農場競爭、抗衡的能力明顯弱于美國的家庭農場。這一方面說明完善農戶家庭經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另一方面說明我國公司農場相對于農戶家庭經營在前述特殊領域的比較優勢,在總體上可能略強于美國公司農場與家庭農場的對比,考慮到我國小規模分散化的農戶家庭經營容易形成環境污染、動物疫病傳播甚至“秸稈禁燒困難”等問題,情況更是如此。近年來,許多地方公司農場的發展較快,盡管總體趨勢可能有些過猛,但這方面的原因也不可輕視。當然,無論我國公司農場的發展空間有多大,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受農民市民化進程和城鄉社會穩定等約束,農戶家庭經營作為我國農業經營主要形式的狀況難有根本改變。盡管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甚至公司農場的加快發展趨勢日盛,但仍難成為多數地區農業經營的主要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