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共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以來,全國人民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逐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自1997年至今,推行“依法治國”近二十年,我們國家修訂和新出臺法律一百多部,法制不斷健全,覆蓋人民群眾吃穿住用行、教育、醫療等方方面面。但不可否認,我們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還存在不少問題,法律本身需要在實踐中與時俱進,一些領域還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現象。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全新概念,也給建設現代法治體系提出了新要求。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作為法學界應對生態環境危機挑戰和反省人類一切工程行為所帶來的能源浪費、環境破壞后果的重要修正和選擇,工程法學被稱作為工程與法學相交叉、相融合而產生的一次新革命。作為適應人類發展新需要的法治建設新方向,依法治國呼喚在一切工程領域,工程法能夠規范所有工程行為,工程法學能夠持續引領工程法發展。
一、加強重點領域立法,關注“被忽視和冷落的重點”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重點領域立法的關鍵是“正確地識別或選擇重點”。工程法和工程法學,可以說是“被忽視和冷落的重點”。這有其忽視奴隸勞動的歷史原因,也有其法制傳統“守舊”的思維惰性。工程法學研究范圍已關注到工程本身與資源、環境、人民權益、社會發展等息息相關的諸多領域,成為關系社會民生的重點領域。工程法和工程法學涉及三個層次事物:第一層次可以稱為表層形態的實體的物,即人類創造物化形態,各種工程本身。第二層次是各種規范、法規、制度、具體政策等的制度形態,是精神形態的制度化、規范化。第三層次是價值理念,如倫理道德、宗教、民族習性和價值觀念等。它無聲無形,但卻直接指導各種規范、法規、制度的制定和產生。對工程本身而言,人類不僅要求其能被安全、舒適、高效利用,還要具有與自然環境相協調的良好外部環境。這就從能源方面、工程材料、技術要素逐漸擴展到了全面審度工程活動對人生活的人文環境、周邊生態環境,乃至全球生態環境的影響。對于工程的評價,需要將環境問題、資源問題與社會問題結合起來。這些問題都關系到人們的生存和發展,是民生問題。關注民生、保障人權的法治,就是良法善治。
在綠色工程設計和實施行為成為時代潮流的今天,工程法就是治理工程領域的規范和重器,是在工程中體現生態善惡、生態良心、生態義務和生態正義的善治之前提。
技術決定論曾使我們的人造工程作為征服、改造自然的客體對象呈現出來,失去了對生態環境的倫理和法的關懷。20世紀后半期,生態理論及生命科學的發展已經動搖了傳統工程的功利主義原則,開始思考人類的工程帶來的負面問題。通過倡導熱愛自然、敬畏生命的道德準則,促使人類選擇符合綠色道德規范的行為,激發人類保護自然的熱情,提升人類生態道德水平。更重要的是通過制定和實施工程法,規定工程活動中的安全保障強制性責任和生態義務,使其成為工程界的善治之舉和應盡義務。在工程后果上以生態正義為考量,實現人與自然之間,代內和代際之間的公正,滿足人的“健康、適用、高效使用空間”需要,使綠色工程、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成為高質量工程應有的內涵。
工程法學是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下應運而生的時代產物,是在人們越來越關注作為人類改造自然的結果的工程與自然生態的和諧這一背景下產生的。以綠色建筑發展為例,1993年國際建筑師協會(UIA)發表《芝加哥宣言》,號召以探求自然生態的可持續發展作為建筑設計的重要依據,認為經濟持續發展是社會發展的前提與基礎,社會持續發展是經濟發展的結果與目的,環境生態持續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條件,而綠色建筑應是三者的綜合體,是經濟、社會、環境生態持續發展理論在綠色建筑中的綜合運用。工程法學正是人類反思傳統工程行為后果,適應和滿足以注重節約和環保為主要內容的可持續發展的人的需求,適應時代發展的趨勢產生的。
二、工程法學:從法治治理到價值共識的升華
工程法學最根本的精神和價值關懷就是由法治治理上升到價值共識。這更多地通過工程法學教育、宣傳而實現。工程法學要擴大和滲透工程各方主體符合人與環境和諧共生的生態倫理價值理念、人居系統與自然系統和諧共生的共生觀。在現今,一定的綠色工程法學觀表現為一定的工程現象。“綠色工程”反映了工程對周圍環境、歷史環境以及與時代發展相伴隨的社會人文環境的適應。“綠色工程觀”的建立是人們在二十一世紀對工程科學體系的理解、認識以及文化的價值觀基礎之上的新型生態價值觀。它蘊含著從局部考察到整體關照、從系統研究到研究系統、從靜態理解到動態分析、從實體思維到關系思維、從人類中心到生態本位的理念轉換。“綠色工程觀”要確立整體性、動態性、關系性、系統性地對待人與自然的生態思維方式,要求用系統、整體、動態、聯系、協同共生等生態特性的視角、思維、觀念、原則來分析解決問題。“綠色工程觀”體現的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而不是把人和自然任何一方看作自己的“對立面”或“異己的力量”肆意破壞。這樣的價值理念關系到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和諧共生。工程法的權威正是源自人民對“綠色工程觀”的內心擁護,源自人們對“綠色工程觀”價值信仰。
在生態危機向人類挑戰的今天,人們越來越關注人為工程與生態,以及人為工程與人之間的和諧。工程法學在“綠色工程”的革命中應時而出,可以預見,在十八屆四中全會規劃的法治中國進程中,誰擁有了良好的工程法意識和理念,誰執行好了工程法規范和制度,誰就將在新一輪工程產業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從人類開始簡單的筑巢居始, 可以說就有了“ 工程”。如今,工程既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機械制造工程等自然改造、運用型工程,也包括“希望工程”等社會工程,以及“夏商周斷代工程”這類綜合工程。工程及其產品豐富多樣地、持續地改變,不斷融入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從我國工程法建設來看,已經有《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城鄉規劃法》等基本法律,同時國務院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也通過了大量的工程建設法規和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正是在這些法律法規的指導和實施下,我國的工程建設領域在過去的十多年中飛速發展,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建筑業也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建設中的支柱產業。但是,我國現有的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已經表現出一種相對于工程建設實踐需要的滯后性。這種滯后性的表現有: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立法位階偏低;廣大農村民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缺乏有效立法;建筑用農民工資格缺乏法律規制;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綠色建筑法律體系缺失等。
從相關法律和法學學科來看,我們有《物權法》、《合同法》、《專利法》、《安全生產法》、《建筑法》等,卻沒有系統的“工程法”、“生產法”、“造物法”。我們有民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科技法學等,卻沒有“大工程(不局限于建筑、建設)”概念下的“工程法學”、“生產法學”、“造物法學 ”。期待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力驅動下,“工程法學”能夠引起社會各界更多的關注與思考,以此吹響工程法立法和工程法學研究的“集結號”。
(本文系2011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馬克思主義環境生產理論指導下的生態恢復產業法制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1BFX076)
(作者為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學分會副秘書長 山東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