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審計是審計主體受人民委托對公共財產管理者承擔的公共受托責任進行的監督行為。政府審計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公共性等特點,是社會經濟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其對于改善政府治理水平,提高政府運行質量和效率,強化權力制衡,健全民主與法制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政府審計是實現政府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保障
政府審計與政府治理存在緊密的聯系,是政府治理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政府審計的特征不僅內生于審計本質,而且外生于審計環境。
首先,歷史和現實經驗均表明,政府治理的需求決定了政府審計的產生,政府治理的目標決定了政府審計的方向,政府治理的模式決定了政府審計的制度形態。
其次,政府審計在政府治理體系中處于監督體系的地位。政府審計不是決策和執行體系,相反,其作用是服務于決策體系,并且承擔著對執行體系實施監督和約束的職責,是依法監督和制約權力的一項制度安排。
正如關于政府審計規則的國際性文件《利馬宣言》中指出的,“審計本身并不是一種目的,而是監督系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審計通過揭示問題、查處弊端、提出建設性意見,不僅能夠推動各項政策和決策部署有效實施,而且能夠對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的高效運行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是形成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政府治理系統的重要保障。
監督是政府審計的本質特征,政府審計可以有效發揮監督與制衡權力的作用,揭露和查處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推動反腐倡廉,規范政府行為。在政府治理過程中,各個主體都應遵循治理規則,政府同樣不能逾越自身權力和干涉市場。社會公眾與政府之間的受托責任關系,意味著政府承擔了社會公眾賦予的公共受托責任。社會公眾是社會公共資源的提供者,他們有權監督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為。但是由于契約的不完備性,政府與公眾之間存在著較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使得政府成為公共信息的創造者和擁有者,而社會公眾在對公共信息的掌握和了解上則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這種情況所可能帶來的直接后果是政府信息不透明,法治缺失,貪污腐敗現象頻發等。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在我國,審計機關設立在政府,在政府首長領導下實施審計監督。政府審計機關是專門從事審計監督工作的一個政府職能部門,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是政府治理中的重要監督手段和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