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加快完善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著力在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方面推進一體化進程,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農村交通是促進城鄉一體化的重要條件,一方面要加快農村交通基礎建設,切實提升縣鄉村道路通達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強農村綜合交通管理體制機制建設,完善縣鄉交通綜合管理,為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供條件。近年,江蘇省漣水縣在對鄉鎮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所開展全面深入的調查基礎上,切實構建起城鄉交通管理一體化體制機制。
鄉鎮綜合交通運輸管理所履職難
1983年,江蘇省開始組建鄉鎮交通運輸管理所(下文簡稱交管所),漣水縣原有鄉鎮場圃33個,也相應成立鄉鎮交管所33個,到1999年合并成10個中心交管所。自成立以來,它們為推動漣水縣交通事業及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隨著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正式實施和2009年國家成品油價格調整以及稅費改革逐步推進,鄉鎮交管所的職能發生了重大轉變。征收交通規費職能被取消,根據省政府蘇政復(2010)52號文件精神,鄉鎮交管所工作職能是實行鄉鎮區域內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履行鄉鎮轄區內運輸、公路、港口、航道、內河交通安全等部分行政管理職責。同時,隨著鄉鎮交通建設的加快,鄉村道路養護、運輸市場管理等任務日趨繁重,對加強鄉鎮交管所的規范化建設,實施交通綜合執法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漣水縣地處蘇北腹地,擁有106萬人口,自鄉鎮交管所組建以來,為全縣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燃油稅改革實施后,漣水縣積極順應改革形勢,對鄉鎮交管所所轄的區域進行了調整,結合縣區特點將原來的10個中心交管所整合為7個鄉鎮交管所,目前仍為自取自支事業單位。從人員組成來看,鄉鎮綜合交通管理所核定機構編制為66人,在編71人,實際在崗68人,持有交通運輸部執法證的有61人,這些人員主要來自于退伍軍人安置和外單位調入,少部分來自畢業分配和公開報錄。
從履職情況來看,根據編制部門給鄉鎮交管所的職能批復,業務上鄉鎮交管所受縣以上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運營、公路、港口、航道和地方海事等管理機構的指導,履行鄉鎮運輸、公路、港口、航道、內河航運等部門行政管理職責。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看,目前鄉鎮交管所正常履行的有運政、路政管理職能,其余職能的履行未能正常開展。
根據調查情況,漣水縣鄉鎮交管所履職難主要體現在“人、權、錢”三大問題上,具體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人員結構不合理。根據在崗履職情況,交管所在職人員年齡在50歲以上的有9人,存在人員年齡偏大的問題。履職所需要的高學歷專業人才缺乏,對公路、港口、航道、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執法能力明顯不足。
二是執法主體資格不硬。全縣鄉鎮交管所持有部發執法證的有61人,但在具體職能上,除了在道路水路運輸管理上對其授予了部分查處權限,其余事項均只有協管權,沒有獨立的執法權限。
三是職責履行不暢。從執法實踐看,目前鄉鎮交管所機構設置基本符合交通綜合執法要求,但省級部門沒有出臺可操作的指導性意見,執法能力、執法資格等沒有明確。許多交管所工作還是局限于運輸管理、公路養護等。
四是缺少經費來源。根據《江蘇省政府關于規范全省鄉鎮交通運輸管理所執法主體資格的批復》,鄉鎮綜合交管所為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所屬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目前,漣水縣鄉鎮綜合交管所經費來源主要是燃油稅財政轉移支付,而且是根據2008年的標準,人力成本和執法工作新增的經費需要當地財政安排,經費相對緊張。
五是保障裝備嚴重不足。由于缺少經費保障,全縣鄉鎮交管所僅有少 量執法車。對講機、攝像機、照相機等調查取證工具普遍缺乏。
著力構建城鄉交通綜合管理體制機制
面對加快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的新形勢新任務,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需要積極推進鄉鎮綜合交管所體制改革,將縣級交通運輸局以及有關運輸管理、航道、海事、港口等機構在鄉鎮轄區內有關執法職能進行整合,探索建立協調統一的新的綜合執法體制機制,著力消除“多頭管理”和“有利則管、無利不管”的現象,切實提高鄉鎮綜合交通執法效能,促進城鄉交通統一協調管理能力提升。
首先,強化管理職能。解決鄉鎮綜合交管所履職不到位問題,需要從理順執法區域重疊和權力交叉管理的問題入手,探索完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新模式。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的要求,建議成立縣級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局,將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管理權統一歸并,實行一個主體對外。
其次,明確機構編制。對鄉鎮綜合交管所實行定人定編,一方面對現有人員按照編制的90%的比例,實行考試競爭擇優錄用,其余鼓勵提前離崗,通過發給生活補助、另謀職業等方式分流。同時,參照國家公務員錄用辦法,公開招考錄用。
最后,加強隊伍建設。將綜合交管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解決趨利執法問題,增強交管所人員的履職能力。加強對執法人員的能力建設,上級相關部門需要在建好班子、培育骨干、開展培訓、充實提高現有執法人員上給予支持幫助。開展對鄉鎮綜合交管所的業務指導,采取人員上掛下派,組織交流等方式,著力解決執法能力不足、水平不一的問題,切實提高鄉鎮交管所的綜合執法水平。
(本文作者為江蘇省漣水縣交通運輸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