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的普及,極大地推動了社會網絡化和信息化的發展。互聯網的信息傳播和信息共享,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了空前的機遇。但與此同時,隨著網絡虛擬社會與現實世界的深度融合,網絡暴力、網絡謠言、網絡欺詐等不良現象以及泄露和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等不法行為的泛濫也表明,加強網絡信息管理,切實維護國家信息主權和信息安全,已經成為網絡空間治理中一個極其重要的課題。
信息主權是國家主權在網絡信息空間的延伸
隨著網絡用戶群的快速擴大和用戶成分的日益復雜,國家主權在網絡空間的適用得到了日益廣泛的承認。中國政府所主張的網絡空間國家主權,既包括一國對其境內網絡基礎設施的主權,也包括國家對網絡信息和數據的信息主權。
信息主權是信息時代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主要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障本國的信息安全,對有關信息傳播系統和信息、數據內容進行保護、管理和共享的權利。信息主權作為國家主權在網絡信息空間的延伸得到確立,是網絡空間發展的必然結果。
網絡空間主權觀念的變遷:從自由放任到國家參與
在互聯網產生后的較長一段時間內,將網絡空間視為一個自由放任的“自主體系”的觀念一度盛行。美國網絡活動家約翰•巴洛在1996年發表的《網絡空間獨立宣言》,就試圖以網民代言人姿態反對將現實世界的各種政府管制延伸到網絡空間。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政府部門也曾公開主張:網絡空間是一個類似外層空間和公海的、以網絡自由為圭臬的“全球公域”。
但是,隨著網絡用戶群體數量的快速擴大和用戶成分的日益復雜,網絡侵權、網絡病毒和黑客攻擊等不法行為以及安全威脅不斷涌現,網絡空間“自我規制”下的自由放任狀態已經難以為繼。在此背景下,國家越來越多地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網絡空間治理。
作為超級大國的美國,不僅是互聯網技術和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最為發達的國家,同時也是網絡安全立法最完善的國家之一。特別是“9•11事件”以來,美國先后通過了《愛國者法》《國土安全法》《保護美國法》等法案,對互聯網實施更為嚴密的監控。
基于網絡發展的現實狀況,國家主權在網絡空間的適用得到了日益廣泛的承認。例如,2003年聯合國信息社會世界峰會通過的《日內瓦原則宣言》明確表示:“互聯網公共政策的決策權是各國的主權。” 2013年6月,由中國、俄羅斯、美國、英國等主要國家代表組成的聯合國信息安全政府專家組,達成一份重要的共識性文件,指出國家主權和在主權基礎上衍生的國際規范及原則適用于國家進行的信息通信技術活動,以及國家在其領土內對信息通信技術基礎設施的管轄權。
西方國家對網絡主權的狹義理解
盡管網絡空間的國家主權在國際上得到了廣泛的承認,然而在國際實踐中,各國對網絡空間國家主權的內涵理解并不一致。借助于計算機、服務器、電纜光纖等網絡基礎設施,互聯網已經成為當代信息、數據傳播與交流最重要的載體之一。國家能否和如何對網絡空間的海量信息及數據行使主權,是一個既十分復雜但是又非常關鍵的問題。一些西方網絡大國及其國內的學者往往重視國家對于有形網絡基礎設施的主權,大談網絡基礎設施的安全防護,卻刻意淡化甚至否定國家對于虛擬網絡信息和數據的主權。
應該注意的是,這種對網絡主權的狹義理解是十分片面的。近年來網絡信息化的發展及其管理實踐表明,國家不僅可以對那些位于其領土范圍內的網絡基礎設施行使主權,而且通過法律和政策加以管理,同樣可以對網絡空間的信息內容行使主權。
2000年4月,法國互聯網用戶在網上發現美國雅虎公司駐歐洲分支網站拍賣納粹物品,而法國雅虎公司則為法國的用戶提供了相關鏈接。巴黎國際反種族主義和反猶太人歧視聯盟等團體在法國巴黎大審法院以美國雅虎公司為第一被告、法國雅虎公司為第二被告提起了訴訟,法院最終判決:美國雅虎公司應采取一切可能的技術手段阻止法國用戶對其納粹物品拍賣網站的訪問,否則將處以每日10萬法郎的罰金。該案成為國家通過司法手段對網絡信息內容行使主權和進行管理的一個經典案例。
中國政府主張一國擁有對其境內網絡基礎設施的主權以及網絡信息和數據的主權。近年來,中國在多個重要的國際場合對網絡空間國家主權的內涵和重要意義一再加以申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由此可見,中國政府所主張的網絡空間國家主權,既包括一國對其境內網絡基礎設施的主權,也包括國家對網絡信息和數據的主權。盡管二者側重點各有不同,但它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加強網絡信息管理,切實維護信息主權和安全
信息管理權對于信息主權的維護有著特殊的重要性,加強網絡信息管理對于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網絡空間是人類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起來的一個人造空間,其有序發展也依賴于人類的保護。
信息主權的內涵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信息保護權,即各國對有關信息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加以保護的權利;信息管理權,即各國對其有管轄權的信息的制造、傳播和交易進行管理的權利;信息資源共享權,即各國在信息領域開展國際合作、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權利。
信息管理權對于信息主權的維護有著特殊的重要性
無可否認,開放和充滿活力的互聯網是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的巨大推動力,但是,網絡作為一種全新的信息傳播方式,對各國的政治穩定、國家安全和社會發展正在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例如,在自2010年底以來被稱為“阿拉伯之春”的西亞北非動亂和政權更迭中,“臉譜”、“推特”等網絡社交媒體對于反政府力量的組織聯絡發揮了很大作用。美國國家安全局前承包商雇員愛德華•斯諾登2013年6月叛逃引發的“棱鏡門”事件暴露了美國依仗其互聯網技術優勢和對網絡資源的壟斷,對包括中國在內的眾多國家長期進行持續和大規模的監聽、竊密行為。這些事例都表明,一個國家如果不能行使信息管理權,該國的信息主權和國家安全就不能得到很好的維護。
加強網絡信息管理對于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截至2015年7月,中國網民人數已達6.68億,手機網民人數達5.94億。由于網絡信息空間的虛擬性和匿名性,不良網絡信息和網絡不法行為層出不窮,公民個人隱私、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很大威脅。例如,這幾年來,關于個人住房、購車、銀行卡等信息被泄露和販賣的報道不時可見;2015年7月,一段拍攝于優衣庫試衣間的不雅視頻在網絡上迅速傳播,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對于這類不法行為,必須強化底線意識,堅持依法治理。
事實上,幾乎所有國家都在以不同方式對特定網絡信息加以管理和規制。英國跳水神童戴利在2012年倫敦奧運會比賽中失利后收到網民的死亡威脅,后來該網民因涉嫌使用惡意通訊而被警方拘捕。2013年7月,一名在“推特”上辱罵女權主義者佩雷斯并威脅要對其進行性侵犯的英國男子也被警方拘捕。
歸根結底,網絡空間是人類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起來的一個人造空間,其有序發展也依賴于人類的保護。實踐表明,如果對網絡空間的不良信息和違法行為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不僅將對現實世界產生種種消極乃至破壞性后果,還將危及維護網絡空間自身的運行秩序。
加強網絡信息管理與維護網絡信息自由并行不悖
網絡空間不是一個不受監管的真空地帶,有必要在言論自由與個人隱私權和名譽權、網絡交易暢通便利與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保護、網絡自由與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等不同利益之間加以平衡和協調。
我國與西方國家在網絡信息主權方面的不同主張
習近平總書記2014年7月在巴西國會發表《弘揚傳統友好 共譜合作新篇》的演講時強調:“當今世界,互聯網發展對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提出了新的挑戰,必須認真應對。雖然互聯網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個國家在信息領域的主權權益都不應受到侵犯,互聯網技術再發展也不能侵犯他國的信息主權。”
美國等西方國家則認為,全球聯通的網絡空間可以成為輸送傳統西方意識形態和價值觀的重要渠道。因此,它們倡導“互聯網自由”,積極開展“網絡外交”,對其他國家行使信息主權、依法管理網絡信息的行為進行干預和施壓。
在2010年“谷歌退出中國”事件中,互聯網巨頭谷歌公司在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支持和鼓動下,以受到來自中國的黑客攻擊和中國政府限制互聯網言論自由為借口,試圖以退出中國市場為威脅,迫使中國政府改變現有互聯網管理政策。
針對“谷歌退出中國”事件,中國政府在《中國互聯網狀況》白皮書中提出:“互聯網是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互聯網屬于中國主權管轄范圍,中國的互聯網主權應受到尊重和維護。”中國“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必須看到,西方國家有關“互聯網自由”的主張有著很大的虛偽性,以及明顯的雙重標準。它們之所以熱衷于利用國際人權法的有關規定來鼓吹“互聯網自由”,主要是著眼于限制其他國家(包括中國)根據本國法律對相關網絡信息和網絡活動進行管理。但對它們自身而言,這些國家則是在維護網絡安全的名義下,不遺余力地謀求對別國進行大規模網絡監控和竊密甚至采取單邊軍事行動的行為自由。
網絡空間中的言論自由并非絕對
其實,網絡空間不是一個不受監管的真空地帶。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法律文件的規定,言論自由(包括網絡空間的言論和信息自由)并不是絕對的。各國在不違反公認國際法的前提下,有權根據自身的國情依法管理網絡空間。
與現實世界一樣,網絡空間也涉及不同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國家、社會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而有必要在言論自由與個人隱私權和名譽權、網絡交易暢通便利與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保護、網絡自由與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等不同利益之間加以平衡和協調??偠灾訌娋W絡信息管理與維護網絡信息自由之間并不存在矛盾,二者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在法治的軌道上加強網絡信息管理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發展。落實到網絡信息空間,就是要在法治的軌道上加強網絡信息管理,發揮法治對引領和規范網絡行為的主導性作用,在網絡信息管理中實現網絡自由和網絡安全、網絡空間國家主權和人權之間的合理平衡,進而全面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
美國學者杰克•哥德史密斯和提姆•吳在《誰控制著互聯網》一書中談到:“對于互聯網的未來,最大的危險不是來自于政府的過度反應,而是來自于政府根本不反應。”加強網絡信息管理,維護網絡空間的良好秩序,正是國家行使信息主權的必然要求和應有之義。
(本文作者為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2011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中心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