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點任務
(一)明確綜合執法適用范圍。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職能主要包括:依法查處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違法行為,查處演出、藝術品經營及進出口、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文化藝術經營、展覽展播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除制作、播出、傳輸等機構外的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電影放映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安裝和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中的違法行為,查處放映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和走私放映盜版影片等違法活動;查處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方面的違法出版活動和印刷、復制、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經營活動,查處非法出版單位和個人的違法出版活動;查處著作權侵權行為;查處網絡文化、網絡視聽、網絡出版等方面的違法經營活動;配合查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的違法行為;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加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探索建立執法人員資格等級考試制度。健全執法人員培訓機制,實施業務技能訓練考核大綱和中西部地區執法能力提升計劃,定期組織開展崗位練兵、技能比武活動。全面落實綜合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通過落實黨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方式強化文化市場執法監督。落實綜合執法標準規范,加強隊容風紀管理,嚴格廉政紀律。使用統一執法標識、執法證件和執法文書,按規定配備綜合執法車輛。
(三)健全綜合執法制度機制。建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權力清單制度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完善舉報辦理、交叉檢查、隨機抽查、案件督辦、應急處置等各項工作流程。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制度,嚴禁將罰沒收入同綜合執法機構利益直接或變相掛鉤。建立文化市場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完善上級與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地區之間線索通報、案件協辦、聯合執法制度。建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堅決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向社會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及處罰結果,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推進綜合執法信息化建設。加快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建設應用,加強與各有關行政部門信息系統的銜接共享,推進行政許可與行政執法在線辦理,實現互聯互通。通過視頻監控、在線監測等遠程監管措施,加強非現場監管執法。采用移動執法、電子案卷等手段,提升綜合執法效能。推動信息化建設與執法辦案監督管理深度融合,運用信息技術對執法流程進行實時監控、在線監察,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內外監督,建立開放、透明、便民的執法機制。構建文化市場重點領域風險評估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的信息鏈條,切實防范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
(五)完善文化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文化市場基礎數據庫,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探索實施文化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建立文化市場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場警示名單和黑名單制度,對從事違法違規經營、屢查屢犯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法公開其違法違規記錄,使失信違規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和限制。落實市場主體守法經營的主體責任,指導其加強事前防范、事中監管和事后處理工作。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六)建立健全綜合執法運行機制。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法定職責和程序,相對集中行使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電(版權)等部門文化市場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監督檢查權,開展日常巡查、查辦案件等執法工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監督綜合執法機構開展執法工作,綜合執法機構認真落實各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部署和任務,及時反饋執法工作有關情況,形成分工負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