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治理方式問題
互聯網技術的日新月異給文化治理的事前引導、過程監督和事后追責都帶來了很大的困難。首先,飛速發展的互聯網技術導致文化治理主體難以對未來的形勢做出明確的預判,對于互聯網產品創新難以把握管理的尺度,過度的管理會阻礙創新,而自由放任又存在巨大的隱患。其次,過程監督的手段更新速度跟不上互聯網技術進步的速度,很多問題難以被及時發現和制止,造成監管滯后。最后,有些問題在發現的時候已經成為“過去式”,無法調查取證甚至無法找到責任單位,追責工作往往無疾而終。
目前,政府作為治理主體在對網絡文化進行治理過程中不僅治理節奏跟不上互聯網變革速度,作為治理依據的政策法規滯后更是制約著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為適應互聯網時代快速變革的要求,近年來我國的法制建設不斷加強,適應各類互聯網文化治理要求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和修訂。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一次性對66部行政法規進行了修訂,其中新增和修訂了許多涉及互聯網文化的條款,足見我國對互聯網文化治理的重視。然而,互聯網發展快、變形多是現實存在的問題,政策制定的滯后在所難免。一方面,“過期”的政策難以解決新生的互聯網文化治理難題;另一方面,針對性政策的缺失使得監管工作不能合理合法的開展。政策的制定已經如此艱難,法律的制定更是無從下手,立法的影響力和要走的程序遠大于政策制定,其實現的阻力也更大。
網絡市場規范問題
隨著“互聯網+”行動計劃的提出和互聯網產業融合之勢的形成,不僅傳統的內容產業積極向互聯網拓展,實體經濟跟互聯網的融合程度也逐步加強。產業融合創造出新的經濟形式和價值,打破了原有的市場秩序,帶來了新的治理難題。在同內容產業的融合之中,IPTV、OTT、P2P、云存儲等技術平臺作為資源整合方,它們在獲取內容時不直接對版權方構成侵犯,但是卻為用戶提供可以繞過其他收費環節的渠道,將流量引到自己的頁面,從而使收費平臺難以盈利。這種技術創新產生的侵權行為明顯的破壞了互聯網商業秩序,但卻因創新融合游離于傳統的治理體系之外。而在同實體經濟的融合之中,質量保障、虛假宣傳、維權服務、互聯網金融安全等一系列實體經濟中所遇到的問題都因互聯網而進一步放大化和復雜化。以大數據、LBS為代表的先進技術在用戶定向方面發揮出靶向優勢的同時也帶來用戶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一旦信息的擁有者被惡意攻破,其造成的個人隱私泄露和基于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將產生難以預計的后果。
互聯網的融合發展在治理上涉及到多部門管理,造成管理的針對性不強、管理中重復和漏洞并存的問題。目前國家相關部門對網絡信息傳播的調控,基本上是沿用傳統媒體的監管方式,實行分工合作、各負其責的監管模式,容易產生權責不明、管理主動性不強、資源浪費多、管理效率低、管理合力難以形成等問題。多部門管理如何使各主管部門間實現協調統一是互聯網融合趨勢下文化治理的制度難題,它影響著網絡文化市場秩序能否良好構建,是決定互聯網文化能否健康發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