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為應對人口老齡化,建立并不斷完善養老、醫療、介護等社會保障制度,出臺了關于老年人就業、育兒、老年住宅、養老事業等一系列政策,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政策體系。未來30年,我國人口老齡化率與日本當前人口老齡化率相當,且我國人口老齡化呈加速發展、規模更大等特征,應借鑒日本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提前謀劃、積極應對。
借鑒:構建全方位政策體系
為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不利影響,日本已經建立起較為完整的政策體系,并在實踐中卓有成效。
一是規劃戰略和法律先行。為應對人口老齡化,日本制定了有針對性的規劃戰略,主要包括:1986年頒布的《長壽社會對策大綱》、1989年制定的黃金計劃(老年人保健福祉推進十年戰略)、1994年制定的新黃金計劃(新老年人保健福祉推進十年戰略)、1995年制定的《高齡社會對策大綱》,等等。不僅日本中央政府對養老事業發展有相關規劃,每個地方政府也有相關規劃。與此同時,還制定法律保障老年人權益。從20世紀60年代至今,日本已出臺十余部關于養老護理服務的法律。
二是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日本建立了包括養老保險、勞動保險、醫療保險、介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比如,為滿足老年人的護理需求,日本從2000年起實施介護保險制度,強制規定國民從40歲開始繳納介護保險;為解決老年人醫療問題,1973年開始實施老年人免費醫療制度,同時實施積極的醫療保障制度,注重老年疾病的預防;為降低財政支出壓力,2008年出臺高齡老年人醫療制度,規定如果75歲以上的老年人的年收入超過370萬日元(當前約為22萬元人民幣),需要個人承擔30%的醫療費;為緩解日本醫院床位緊張的壓力,積極推動醫療體制向“偶爾住院、基本在家接受醫療服務”的方向轉型。
三是出臺鼓勵老年人就業政策。為減輕因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負擔,日本出臺鼓勵老年人就業的政策。1971年頒布了《高年齡者雇傭安定法》,強制性為企業提供“導入繼續雇傭制度”“提高退休年齡”“廢除退休限定”三選一的措施。為確保60歲至70歲愿意就業的老年人能夠再就業,2013年制定了《繼續雇傭制度》,規定企業有義務保證老年人就業、廢除對招聘年齡的限制。
四是出臺育兒相關支持政策。日本為鼓勵生育,出臺育兒的財政支持政策,對懷孕、產前檢查、分娩、托兒、養育、小孩求學等都實施財政補助,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此外,日本還實施育兒休假政策,提供更多保障。
五是力推小規模多功能社區養老服務模式。近年來,日本提倡老人在家養老,由小規模多功能服務站提供面向所有老年群體的日常護理、上門服務等各種服務。這種模式既有助于老年人維系原來的社會交往圈子,又有助于發揮社區提供服務的功能。為方便老年人醫療,日本還積極鼓勵醫療機構辦理介護機構,大力推進養老院與周邊醫院的合作。
六是建立老年公租房體系。日本大力發展老年公租房,實現老有所居。對于房地產企業建設的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集合住宅,政府征用后再租給老年人居住并給予一定的房租補貼。地方住宅供給公社出資建設老年人住宅,專供60歲以上的老年家庭使用,并以押金方式提供使用權。
七是鼓勵、支持各界參與老年事業。日本鼓勵企業建立私立或公益性養老院和護理機構,并實施土地、稅收和政府金融機構給予的長期低息貸款等優惠政策。對企業建立補充年金計劃,也實施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企業可以在稅前繳費、基金投資收入等環節免稅等。政府建立行政許可制度,規范企業辦私立養老院和護理機構的運作。積極鼓勵社會人員從事護理行業,學護理專業有補助金。對護理行業實施對外開放政策,先后與菲律賓等簽署協議,引進外籍護士。
啟示:形成發展養老事業的合力
我國應借鑒日本的經驗和做法,積極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加速的趨勢。
一是加強對老年事業的規劃和頂層設計,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做好未來30年應對人口老齡化的規劃和頂層設計,引導市場主體、社會主體提前響應,做好相關謀劃和布局。在規劃養老事業發展時,既要做好應對策略,又要大力發展老年相關產業,不斷吸引社會資源參與老年事業,形成養老事業發展與經濟發展良性互動的局面。
二是著眼未來養老形勢,實施更為積極的養老政策。完善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體系,重點完善養老房地產、養老金融、老年人醫療等政策。落實逐步延遲退休制度,在部分地方試點免費為40歲以上居民提供健康檢查和重大疾病預防診斷體檢服務,研究出臺進一步放開生育政策和育兒的財政補貼政策,研究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老年人照護制度。
三是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和個人在應對人口老齡化中的作用。進一步明晰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政府在推進養老事業中的職責劃分,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出臺相關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吸引社會主體、市場主體參與養老事業;深化養老、醫療衛生等相關領域的改革步伐,為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展養老事業營造良好環境。
(作者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