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WTO)是全球經濟治理的三大支柱之一,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核心。自成立以來,WTO在制定貿易規則、促進貿易發展、解決貿易爭端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上世紀90年代中期WTO認識到貿易數字化發展趨向,并制定了數字貿易相關規則。近年來全球數字貿易發展迅猛,WTO框架下的傳統貿易規則面臨著新的挑戰。圍繞多邊數字貿易規則構建,WTO主要成員不斷做出努力,這些嘗試充分反映出WTO成員在構筑數字貿易治理體系過程中的核心訴求和重要關切,并預示著多邊數字貿易治理將取得一系列突破性進展。作為迄今全球最具效率的多邊貿易治理機構,WTO在數字貿易治理上無疑也將發揮不容替代的主導作用。
多邊數字貿易規則的主要內容及問題
WTO成員并沒有針對數字貿易問題制定或出臺專門規則。與數字貿易相關規則多散見于WTO框架下的一些主要的協定文本及其附件之中。針對數字貿易發展中遇到的一些規制問題,WTO做出了相應規定,主要表現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主文本第1、2、3、6、14條以及電信附件5)針對“公共電信網絡準入”“跨境數據傳輸”“數字服務市場準入”“數據本地化措施”等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信息技術協定》(ITA)成員圍繞“信息技術產品關稅減免”已舉行多輪談判并取得重大進展;《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可以參照適用于數字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全球電子商務宣言》框架下WTO成員已就“電子傳輸免關稅”達成一致。
由于對數字技術發展可能帶來的變革缺乏預見性,且掣肘于多哈回合的談判效率,上述多邊數字貿易規則在文本設計和操作層面都面臨著挑戰。一是GATS的服務領域以“肯定列表”為基礎,不能完全涵蓋新出現的數字服務;二是TRIPS對數字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規則有待細化,如互聯網中介責任的界定;三是1998年發布的《全球電子商務宣言》承諾對電子傳輸免收關稅,但其本質是WTO成員國的政治承諾,法律效力有限;四是原有框架有待完善,缺乏對“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個人數據保護”“網絡侵權認定”等新規則的補充修訂。
近年來多邊數字貿易治理取得的主要進展
盡管面臨著上述問題,但WTO仍然是最具潛力勝任數字貿易治理的機構,主要理由如下:一是WTO框架協議具有較強適用性。數字貿易是新的貿易形態,其與傳統貿易的最大區分是將貿易從線下轉移到線上,這意味著WTO相關協議在某種程度上依然具有適用性。二是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具有司法造法功能。爭端解決機制被譽為“皇冠上的明珠”。WTO判決的數字貿易爭端,可作為解決后續爭端的判例,使得爭端解決機制不斷完善。三是WTO成員在推動多邊數字貿易規則建設方面做出了系列努力。如:2016年7月以來,中國、美國、歐盟、俄羅斯等WTO成員國提交了30多份有關多邊數字貿易治理的提案。2017年12月召開的WTO第十一次部長級會議將電子商務作為核心議題,71個WTO成員國聯合發布了《關于電子商務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聯合聲明》),旨在共同探索WTO框架下的電子商務議題。概括而言,近年來多邊數字貿易治理體系的進展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WTO成員同意將電子傳輸免稅聲明的有效期延長。WTO各主要成員國對電子傳輸免稅表示基本贊成,但沒有在將宣言上升為永久政治承諾方面達成一致。部分學者在E15研究報告中表示,“建議電子傳輸永久免稅,這有利于提高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的確定性,同時進一步促進全球數字貿易發展”。WTO成員已同意將電子傳輸免稅聲明的有效期延長至2019年。
WTO在數字貿易治理上的獨特優勢獲得普遍重視。作為支撐全球數字貿易發展的基礎——互聯網和跨境數據流動——具有明顯的全球屬性。因此構筑規范信息流動的數字貿易規則體系也必須著眼于全球。跟多邊貿易談判比較而言,雙邊談判更加耗時耗力,還會形成錯綜復雜的貿易規則和執行標準,這會導致交易成本提升。WTO成員越來越認識到自由、開放和內在協調一致的數字貿易規制,僅憑雙邊或區域談判難以實現,WTO在數字貿易治理上明顯具有獨特優勢。
成員提案顯示WTO在數字貿易治理上會取得突破性進展。根據WTO主要成員近期提交的一系列提案,再結合WTO成員自身立法以及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判案實踐,可以看出近期WTO將致力于從“ITA協議擴圍”“升級TRIPS”“構建新的跨境數據流動協調機制”“合理界定和闡釋GATS規則及承諾的適用范圍”等方面來努力構建和變革多邊數字貿易體制。具體而言,多邊數字貿易規制的構建很可能會在如下方面取得明顯進展:將“數字傳輸免關稅”的共識永久化與法定化;將更多新的信息通信產品納入到ITA的關稅減讓范圍,并提升參與ITA新一輪談判的成員覆蓋率;在TRIPs中進一步“強調保護源代碼”和引入“互聯網中介責任”界定條款;在WTO成員之間推廣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框架下的跨境隱私規則體系,以求實現跨境數據自由流動與隱私安全保護目標的平衡;制定專門規則要求成員方減少直至剔除不必要的數據存儲強制本地化的限制性措施;以數字方式實現的服務提供會被視作“模式1”并自動適用GATS成員在該服務部門的模式1上所做承諾。
關于中國如何參與多邊數字貿易治理的政策建議
做多邊數字貿易治理體系的積極建設者和堅定擁護者
中國自2001年加入WTO以來,始終遵守維護WTO規則,堅持在多邊框架下解決貿易爭端;經濟保持中高速發展,對內改革和對外開放穩步推進,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中國應成為多邊數字貿易治理體系的建設者和推動者,積極在WTO框架下推動數字貿易相關議題的談判,以最大的誠意彌合各成員之間的分歧,做多邊數字貿易體制的堅定擁護者。
成為WTO框架下跨境電商相關規則制定的引領者
近年來中國跨境電商發展迅猛,中國在數字貿易領域的比較優勢是基于互聯網依托電商平臺開展的跨境貨物貿易,“如何強化微觀主體從事跨境電商的信心”會是中國目前在構建全球數字貿易治理體系中的最大關切。在WTO框架下中國應成為跨境電商相關規則的引領者,相關訴求主要包括:一是構建簡便高效的針對跨境電商的爭端解決機制;二是進一步強化消費者保護,維護消費者在跨境交易中的權益;三是提出關于“促進跨境電商貿易便利化、自由化”的主張;四是倡議各國在與跨境電商相關的物流運輸、金融支付、電信和專業服務等領域加強合作。
妥善處理中美分歧是多邊數字貿易體制發展的關鍵
中美兩國是全球數字貿易發展的最大利益攸關者。由于兩國在數字貿易相關產業上的比較優勢迥異,因此會具有不同的規則訴求。美國的比較優勢是數字服務貿易,會著力推動“跨境數據自由流動”“數據存儲設備以及數字技術非強制本地化”“保證網絡自由接入”等有助于促進數字服務輸出的相關規則。中國的比較優勢則是基于互聯網從事的貨物貿易。為減少中美分歧,中國有必要從“減少甚至剔除不合理的阻礙數據跨境流動的部門規章”“改進數據監管技術對數據進行分類管理”“加強與主要貿易伙伴就跨境隱私保護展開規制協調”等方面做出努力,從戰術層面來努力對接“美式模板”的核心規則,這也是多邊數字貿易體制能夠得以推進的關鍵之一。
“求同存異”推動多邊數字貿易規則取得實質性進展
71個WTO成員國加入了美國主導的《聯合聲明》,其中既有日本、加拿大等發達經濟體,也有巴西、墨西哥等發展中國家。從歐盟和加拿大等成員2016年8月提交的提案來看,歐盟提出的數字貿易規則與美國高度相似,除了部分細節存在爭議,美歐在多邊框架下的數字貿易規則談判基本達成。中國可以以更積極的態度參與到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和談判中去,尋求加入《聯合聲明》,并維持“求同存異”的方針政策。充分考慮本國實際與其他成員國的利益,團結好立場相似的成員國,提出有針對性的研究報告,推動制定真正惠及大多數成員的數字貿易規則。
【本文作者分別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WTO研究院研究員、博導,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WTO研究院世界經濟專業博士研究生】
責編:李 懿 / 趙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