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突出體現在如何治理社會事件尤其是突發性社會事件的方式方法上。要提升我國的現代化治理水平,就必須提高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在突發性社會事件的治理上,切忌把法律問題政治化,這樣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證在制度范圍內解決問題。
【關鍵詞】社會事件 突發事件 治理現代化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識碼】A
社會事件跟其他任何社會沖突事件在本質上一樣,都對社會的正常秩序、正常生產生活具有危害性,是一種具有負面作用的社會現象。對于此類社會現象的預防和處置,必須要常態化,決不能事到臨頭才想辦法,才勉強應付。法律無疑是這個常態化處置方法中最為根本和重要的一種手段和方式。
運用法律手段不僅是處理社會事件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們實施依法治國戰略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國已經被明確寫入我國現行憲法中,是我國治理社會的最基本原則。影響社會正常秩序和社會正常發展的社會事件,是我國在社會治理中經常面對的問題,也是實施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領域。按照依法治國的思路來應對社會事件,可以最大化地避免出現不公平事件、二次社會事件滋生及諸多負面效應的產生,最大限度地實現良好的社會效應。實施依法治國戰略,注重運用法律手段應對社會事件方面我們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就立法層面來說,需要從各個方面來完善應對社會事件的有關法律法規,使社會事件發生時能夠有法可依。在這方面,我國在“非典”事件后給予了高度重視,已經取得很大的成就,基本形成了應對社會事件比較系統和完善的法律體系。
可以說,我國關于社會事件的應急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在應對社會事件方面已經做到有法可依。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具體的應對社會事件的實踐中可以高枕無憂、沒有失誤。事實上,任何法律都是針對一定的歷史經驗而制定的,都不可能將未知的事情考慮得盡善盡美,因此具體的執法者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都有一定自由發揮的空間,這個空間既可以使執法者從積極的方面來有效彌補法律本身的缺憾,也可以為執法者從消極的方面來消解法律的意義、真諦提供方便。所以,注重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時,執法者一定要有真誠的法律精神,而不是僅僅把法律作為一個簡單的工具,當作一個臨時的應急措施,那樣的話就很難保證在實際運作中公平公正地應對社會事件。
注重用法律應對社會事件是把社會事件納入國家和社會常態化管理的需要
現在我們的國家和社會處在一個安定和平的環境中,在這樣的環境里,我們采用的治理國家和社會的手段必須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不能因人置事,也不能簡單化地因事設人,而應當置于一個大家都覺得能體現公開透明、公平正義原則的制度框架下,這個最好的框架就是法律。在法律原則下,一些問題的處理都有章可循,一切處理的過程都在陽光下操作,一切處理的結果都能經得起公眾和歷史的拷問。所以,運用法律的方式來治理國家和社會,盡管有時效率不一定那樣明顯和迅速,但是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卻能保持社會穩定,各種流言蜚語少了,人們的種種猜測和誤解少了,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某些事件來散布謠言,以蠱惑人心的社會基礎就會大大減弱,進而促進了社會和諧。雖然,在法治國家依然存在各種矛盾,依然不時地會發生社會事件,但是就這些事件所可能引發的社會危機和更嚴重的后果來看,在這樣的環境里明顯要少于那些用非常規手段來治理和應對社會事件的國家和社會。
注重用法律來應對社會事件也是有效預防社會事件和減輕社會事件后果危害性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類的社會事件都是可以提前預防的,預防工作做得好,就可以杜絕事件的發生或者減少事件發生后的負面效應。通過立法的形式,將人們長期的經驗和理性認識中形成的關于社會事件發生的各種必要前提和因素系統化,有利于提前預防,提前告知人們應對的路徑與方法,使得人們在心理上、在科學知識上有了預先的準備,就能使社會事件發生時,相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以及普通民眾不會大驚失色、手足無措,就可能避免在沒有或者缺乏理性和全面了解的背景下而出現盲目應對的后果。有了法律,人們面對危機,不會簡單地用本能的方式來保護個人或小范圍的利益,可以盡量避免用非科學的方法來應對事件;有了法律,危機事件發生時人們就可以按照一定的章程和順序來處理相關的問題,避免社會失序現象的產生;有了法律,危機事件發生時,就不會以應急的名義而無意或有意地侵犯民眾的合法權益。總之,有了法律,遭遇社會事件時,雖然不能保證萬無一失,不能保證最好的結局,卻避免最壞的結局發生。
注重用法律手段應對社會事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證在正常的制度范圍內解決問題,防止將社會事件政治化
國際上發達國家都是運用法律處理社會事件,在應對社會事件的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備的體系。美國在1950年就制定了《災害救助和緊急援助法》,1952年通過《移民與歸化法》,1976年通過《全國緊急狀態法》,1977年通過《地震災害減輕法》,1984年通過《反對國際恐怖主義法》,2002年通過《國土安全法》等。英國關于應急管理上的法律達30多部。所以,無論發生何種社會事件,在這些法律比較完備的發達國家,很少出現將某種局部性質的社會事件轉化為涉及到國家政治性質的問題,而在法律不完備的國家,某種社會事件往往容易演化為政治事件,從而引發更大的危機。
在我國出現的社會事件中,雖然多數帶有非政治利益訴求,屬于民事性質,但也不乏一些特殊的群體和特殊的事件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尤其是在群體性事件中一些人往往試圖將具體事件政治化,來最大化地達到自己的利益目標。我們經常講的上訪群眾中普遍存在的“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思維取向,就是一種典型的將具體事件政治化的一種思維模式。社會事件不可怕,群體性事件不可怕,可怕的是這些事件被有意或無意地轉化為一種政治事件。那樣一來,整個事件的應對就變得復雜化了,從有序變為無序,從有章可循變為隨意而定,從短期看也許有效,但從長遠看可能后果更加嚴重。
依法處理社會事件,只要公開、公平、公正,不會在政治上產生大的問題。不可為了迎合某些人的心理和其它需要,或者為了暫時平息事態而使之政治化,就不依法辦事。從長遠的角度看,絕對不要把具體社會事件的處理政治化。政治化的應對社會事件最容易引導、誘使人們去制造社會事件,激發他們從非法的途徑來獲取最大化的利益,其后果是人們不信公平、公正,只相信權力,這與現代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原則是背道而馳的。
防止把社會事件政治化處理,尤其需要引起我們關注和警惕的是涉及民族宗教問題和少數民族問題的社會事件。而在這方面我們過去一段時間曾經秉持政治化的思維來處理這些事件,其積極的效應不可否認,甚至在過去法治不健全的情況下是一種很好的處理手段。但是隨著時代的變化,尤其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完善和社會生活越來越國際化,任何偏離法治的政治化的傾向,都可能讓人產生不公平感,從而在大局上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作者為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中國化馬克思主義發展研究基地負責人兼首席專家)
【參考文獻】
①菅強:《中國社會事件報告》,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9年。
責編/孫娜 美編/于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