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以來,環境治理一直是全球治理的核心議題之一,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銀行等眾多國際性組織已經在治理標準、目標、方法等方面達成諸多共識。就國際而言,在錯綜復雜的全球環境治理結構中,任何國家都不能置身事外,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更是國際環境事務不可或缺的參與者;就國內而言,我國政治、經濟以及社會領域改革的持續性和有效性離不開廣泛的公眾參與,公眾參與推動著中國環境治理模式的轉變。黨的十九大明確指出,中國環境治理需要“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因此,引致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走向雙贏,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不僅需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論指導,更加需要“我的環境我做主”的公眾參與精神作為實踐支撐。
歐美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模式已十分成熟,并成為決定環境事務的關鍵因素。公眾參與作為一支重要力量,正逐漸打破中國環境治理中“政府主動、企業被動、公眾不動”的原有格局。如何立足中國,正確把握公眾參與在中國環境治理中的理論與實踐邏輯,成為重要的學術命題。本文系統研究科學有效的公眾參與機制,使其服務于環境綜合治理,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促進國內生態優勢轉換為國家長期的經濟優勢。
問題的提出
發達國家上百年的經濟增長和社會變革在中國被濃縮進改革開放之后的40年,高速增長背后巨大的能源消耗和嚴重的環境污染給中國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空前的壓力。中國的能源消費從1978年的5.7億噸標準煤增長到2015年的43億噸,二氧化碳的排放在全球份額中占比上升至23.6%。單位GDP能耗是發達國家的8—10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污染排放量是發達國家的30倍(黃菁、陳霜華,2011)。環境污染的直接后果是損害公眾健康。從長遠看,環境污染還會減少工人生產力、改變房地產支付意愿、降低居民生活質量,甚至影響全球氣候變化(Zheng S.Q. and Matthew E. Kahn,2017)。這些后果不僅破壞“綠水青山”,也會打破“金山銀山”的持續性,嚴重阻礙著我國的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
黨中央和國務院意識到環境保護的迫切需要,相繼出臺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通過限制企業污染排放量、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發展措施,實施了一系列綠色發展計劃來影響地方政策制定。Zheng和 Kahn將中國環境治理工具總結為一套完整系統:命令與控制、激勵地方官員、減少價格扭曲以及對污染治理進行直接投資(Zheng S.Q. and Matthew E. Kahn,2017)。此外,中國還在積極探索通過排放權交易、環境稅等市場手段來解決污染問題,使環境政策工具多樣化。然而,這些法律和政策的實施是否能夠實現節能減排目標?從目前的數據上來看,環境治理阻力重重,治理效果依然不容樂觀。
環境污染是壟斷、委托代理關系的信息不對稱、經濟負外部性等“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衍生物(Christine J. Lee,2008)。Zheng 和 Kahn認為環境政策的失敗產生于典型的委托代理問題——地方官員沒有動力去治理與其仕途升遷無關的環境污染。作為第三方力量,公眾參與能夠補充信息、約束權力,解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信息和權力不對稱問題,并在環境治理體系中起到“紐帶”作用。
高度的參與,是一個國家活力的體現。當今歐美發達國家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高度協調正是公眾廣泛參與的結果。Greenstone和Hanna對印度大氣污染的研究發現,即使在弱環境規制條件下,強有力的公眾支持也能保障環境政策實現減排目標(Greenstone,M.and R. Hanna,2014)。這給中國環境治理諸多啟發,“自上而下”的環境治理制度正在改變,“自下而上”的綠色變革正在中國蔓延。具備后發優勢的中國能否實現廣泛而有效的公眾參與?公眾參與中國環境治理的理論依據是什么?中國背景下的公眾參與有何獨特內涵?公眾參與在中國的未來發展模式又是怎么樣?要回答這些問題,就需要一個邏輯一致的分析框架:首先梳理公眾參與中國環境治理的必要性,闡明民主、工具、公平三大理論邏輯;然后分析公眾參與在中國的現實情況,討論公眾參與的內容、渠道、表現等實踐邏輯;最后結合國情,從中國政府、企業、公眾三個主體出發,認真考慮中國環境治理的模式選擇。只有厘清這一邏輯,才能對公眾參與的作用與運行機制進行系統分析,為中國環境“三方共治”提供理論基礎和實踐方案。
公眾參與的理論邏輯與現實意義
20世紀50年代,Mills 和Scott 首次提出公眾參與理論,核心觀點是“政府應給予公眾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參與決策的權利,以改變封閉落后的官僚決策方式”。現代公眾參與公共決策的理論邏輯主要依賴于民主、政治和經濟三大原則:基于民主原則,公眾應該知道政府治理追求的目標,有權要求公眾在決策過程中的代表性(Shepherd A. and Bowler C.,1997);基于政治原則,公眾參與的公共決策才能反映公眾利益,這是負責任政府的執政根基(Shepherd A. and Bowler C.,1997);基于經濟原則,公眾作為剩余索取人一方有權知曉契約執行的信息,并做出決定是否締結新的契約以維護公平(Williamson, O.E.,1996)。
傳統社會公眾是不參與的,而現代社會公眾是參與的,經濟水平愈高,公眾參與水平也愈高(塞繆爾•亨廷頓、瓊•納爾遜,1989)。公眾參與對于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就中國目前的實際環境來講,公眾參與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公眾參與是實現民主和善治的必要環節
民主,即以公眾為本位,公眾參與,有助于推動人民民主新境界。民主原則能夠讓公眾有機會和權力機構對話,并向其提供學習社會責任和公民意識的機會(Petts J.,2003)。
對于環境治理,誰是參與主體?研究環境參與主體的意義何在?國外研究者對參與主體有著廣泛共識,即對環境決策感興趣或受環境影響的所有人。根據“權利說”,環境參與主體是指享有環境權利的所有公民,他們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享有按照相關途徑與程序、平等參與一切關乎環境利益決策的權利,包括環境立法、執法和司法,相對應地,公民還需履行環保責任和義務,貫徹環保理念。根據“群體說”,環境參與主體涉及到三個群體:私人利益群體、階層利益群體和公共利益群體(俞可平,1993);當然,定義誰參與只是為了剔除對公共決策中不能做出建設性貢獻的群體(Doelle M and Sinclair J.,2006)。
由此可見,民主就是多數人參與治理的結果。無論定義公眾參的主體還是討論定義主體的意義,都包含著政府發展民主、追求環境“善治”的意愿。承諾、支持公眾參與是中國政府負責任的態度和善治的集中體現。
公眾參與是環境治理工具的重要補充
環境治理,是政治治理嚴肅的一環。公眾參與同其他政策性工具是相互補充、相得益彰的(Morgan and R. K.,2012)。廣義上,公眾參與環境治理被定義為政府、企業、公眾之間在環境治理過程中任何形式的互動,它試圖促進那些可能受環境決策影響的人的參與(Ciaran O'Faircheallaigh, 2010)。
公眾參與作為環境治理工具的意義,需從政府、公民和社會三方面進行闡述:從政府治理角度來說,政府需要公眾支持以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從公民維權角度來說,公民需要獲取環境信息來維護權利;從社會工具角度來說,參與能夠促進公眾進行社會學習、化解社會沖突。
相比于其他治理工具,公眾參與環境事務為當事各方提供了一個渠道來表達訴求、交流信息、討論環境后果,進而減輕社會誤解以及誤解所帶來的損失(Hinrich Voss, 2014)。在中國廣袤地域背景下,公眾參與還能降低環境治理成本,具有經濟性。
公眾參與是實現環境公平的有效途徑
環境公平的核心內涵是環境利益和負擔的公平分配。但有別于傳統正義理論對“善物”的分配,環境正義的對象是“污染”“風險 ”“災害 ”等“惡物”。“污染天堂” 假說已經為環境不公平提供現實證據,環境不公平的后果是對“污染天堂”里公眾的健康損害,甚至是生存尊嚴的喪失。
但是,公眾參與有助于促進實質性環境公平,即最終結果的公平。環境決策影響生活質量和公共福利,生態系統的關聯性讓每個人都參與其中并承擔風險,而多樣性的參與有助于公共決策的科學性、公平性。公眾參與實現環境公平的路徑方法依次為:第一,信息交流和咨詢;第二,參與和協作;第三,反饋和授權決策。
在社會分化、精英壟斷的背景下,環境的代內平等、代際平等、實質性平等呼聲漸長,處于核心外圍的公眾主動聯合,要求直接參與環境決策和治理的過程,維護環境公平、正義與自由。
公眾參與在中國的實踐及其現實樣態
自1970年美國首次提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后,1998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通過了《胡奧斯公約》(The Aarhus Convention),強調了公眾從公共當局獲得環境信息的權利和參與環境治理的重要性。20世紀90年代以后,許多發達國家的“綠黨”以改善環境、提升質量為施政綱領,動員公眾以贏得選票支持(Bob Brown and Peter Singer,1996)。自此,公眾得以深入洞察污染危害并且參與環境治理。市場經濟衍生的政治民主化和利益多元化,已經培育了中國公眾參與的土壤。基于參與群體的不同特征,本文將中國環境治理的公眾參與主體分為普通民眾、專業環保機構和大眾媒體三類。
參與內容的新分類
20世紀60年代,中國工業化剛剛起步,“大煉鋼鐵”“三線建設”和 “ 文化大革命”造成了嚴重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部分地區公眾環保意識覺醒,公眾參與進入“萌芽階段”;1978年以后,市場經濟逐步替代計劃經濟,粗放式的工業發展模式導致相當程度的資源浪費和工業污染,公眾開始關注環境污染,公眾參與進入“ 概念性階段”;21世紀初期,多元的利益訴求和嚴重的污染后果使公眾參與多樣化、規范化,公眾參與進入“ 實質性階段”;近五年來,理念和技術的改善使公眾參與民主化、制度化,公眾參與進入“ 科學性階段”。本文將新時期的公眾參與內容歸納為三種權利、三類項目、三個階段。這樣的方式更具邏輯性和框架性,也更能反應新時期公眾參與的現狀與趨勢。
從環境權利角度,公眾參與的內容包括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環境決策參與權和環境訴訟監督權三種。
從參與類型角度,環境項目可分為大型公共產品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公益性污染處理建設項目、盈利性私人企業建設項目三種類型。
從參與階段角度,公眾參與內容包括環境項目的審批階段、施工階段、運營階段三個階段。目前,公眾參與的階段越來越多的從施工和運營階段轉向參與和審批決策階段,且公眾提前識別、防范風險能力有所提升。
參與渠道
在中國,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渠道主要有兩種:一是由政府提供“自上而下”的官方渠道;二是由民眾、專業機構和媒體發起“自下而上”的民間渠道。
官方渠道。公眾是解決中國環境污染問題的重要力量,但是制度化渠道的缺乏和單一阻礙了公眾在環境治理的有效參與。對此,中央政府從國家層面采取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法律保障。在立法領域,1996年國家頒布的《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2015年《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正式出臺確立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地位。在司法領域,新《環境保護法》使得越來越多的司法保障條例相繼出臺,從制度層面保障了公眾參與的合法性,也為其他環境治理工具提供了法律支持。
溝通反饋。環境信訪作為一種“接觸式政治參與”,成為公眾參與國家政治和公共事務的一種輸入(史衛民,2011)。
行政征詢。針對大型環境項目,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會通過項目論證會、專家評估會、學術咨詢會、群眾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向專家和機構征求意見。
市場審核。2003年原環保部和證監會增加了公司IPO的環境信息披露要求,為公眾監督提供機會;銀行貸款、項目建設過程中嚴厲的環境審核,為專家監督提供了渠道;市場的激烈競爭往往會激發同行業相互進行環境監督,促進企業環境信息披露。
民間渠道。信息不對稱,會導致官方渠道無法全面、準確、及時掌握環境污染信息。普通民眾對身邊細微的環境污染極其敏感。而專業環保機構更多地對大型環境類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感興趣,因為這些項目涉及的公眾利益廣、項目周期長。大眾媒體則是一直充當環境傳播的媒介和工具。具體而言,我國公眾參與的民間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非理性抗爭。它是面對較大環境事故和在反映投訴失效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群體性行為。
司法訴訟。主要包括司法救助和公益訴訟。雖然司法救助在我國一直處于邊緣化地位,但近年來法律日趨專業化和獨立化使得弱勢群體尋求司法救助成為可能。
媒體曝光。互聯網時代的傳播手段使得環境信息能夠短時間、大規模、高效率傳播。民眾將污染信息和環境狀況通過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到網絡,能迅速引起利益相關者、主流媒體、政府部門的關注。
“用腳投票”。公眾影響環境政策不僅可以通過“用手投票”,他們還可以自由遷徙和選擇定居的地方,通過“用腳投票”方式來影響地方環境治理。
總之,不論是官方渠道還是民間渠道,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網絡平臺的擴展,政府作為管理者和服務者,對于官方渠道還需不斷完善和拓寬,對于民間渠道應予以方向引導和風險規避,由此才能提高環境治理效率、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表現及分析
環境信訪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新關系
環境信訪既是政府洞察生態環境、公眾意見的重要窗口,又是衡量普通民眾環境參與程度的重要標準。圖1展示了1995—2014年中國環境信訪數量變化趨勢和2004—2014年中國突發環境事件數量變化趨勢。近20年,環境信訪總量從1995年的58678件增加到2014年的1619394件,增長了近27倍,2004、2005兩年都發生將近1400起突發環境事件,2007年之后突發環境事件則降低到每年600起左右。此外,2007—2014年間,環境信訪數的增長遠遠高于突發環境事件數的增長速度。
從區域和經濟發展程度來看,圖2展示了2014年東部11省份、中部8省份、西部12省份的環境信訪總量與該省份當年GDP的關系。總體上看,中、東、西部呈現出明顯的空間差異,經濟總量與環境信訪呈正相關——經濟越發達,公眾對環境質量的要求越高,環境信訪就越多。
專業環保機構的新動向
環保組織是公眾改善環境質量訴求的產物。專業環保機構在傳播環保知識、促進公眾環保參與、開展環境維權與法律援助、參與環保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監督企業的環境行為、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圖3展示了中國1995—2014年專業環保機構數量增長的趨勢。中國近20年專業環保機構的成倍增長表明公眾環境質量需求急速上升。
作為民間環保的生力軍,中國環保組織呈現出的一系列新動向為環保事業帶來生機:第一,純民間團體的增加使其對政府的資金和權力依賴度降低,推動更為實務的行動取向;第二,從參與宣傳教育轉換到參與決策監督,并由事后監督轉向事前參與;第三,動員公眾的意愿和能力明顯增強,推動了更為廣泛的公眾參與;第四,政府的不斷賦權使環保組織功能得到擴展:一是建立網站、收集和公布數據,二是部署獨立調查,三是協助行政訴訟。但與西方相比,中國環保組織仍有差異,他們大多采取“隱藏策略”,不跟政府和相關單位產生直接沖突。同時他們也更愿意培養和喚醒公民的環境意識而不是站在維權抗爭的前線。
環境群體性事件與大眾媒體報道的新態勢
面對環境侵權,公眾不再沉默,而是敢于發聲、敢于行動。據了解,近二十年來,中國的環境群體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這一驚人速度背后所隱含的一系列群體行為都圍繞著環境訴求和環境抗爭,兼具組織化、復雜化特點,并呈現出數量增加、規模變大、形式更加豐富的態勢。
大眾媒體被西方社會稱作是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并行的“第四種權力”,在構建公共輿論空間和環境治理方面具有獨特優勢。首先,作為公眾利益代言人,專業支持和智力優勢使媒體具備環境治理的意愿和能力;其次,媒體具備信息中介、公共議程設置能力,可以通過傳播和披露環境信息、曝光企業污染、抑制政府“偏好效應”、強化環境問責,改善環境治理效果;最后,公眾與污染之間的長期斗爭早已形成一種“認知變革”,網絡媒體尤其是自媒體的出現成為實現變革的手段和工具。
大眾媒體在推動公眾進行環境治理上的重要性不容置疑。首先,媒體曝光形成市場懲罰機制,污染曝光對企業來說是一種“聲譽”懲罰(李焰、王琳,2013),在信用社會,“聲譽”懲罰要比經濟懲罰嚴重得多,它甚至能決定一個企業的生死。其次,媒體曝光形成行政干預機制,會對其他污染企業形成“懲罰預期”,促使監管機構使用行政手段來監督執法。最后,媒體曝光形成政治督促機制。新技術打破了信息的壟斷權,媒體力量在環境方面的覆蓋會促進政治家為公眾利益行動,并最大限度地減少代理問題,激勵政治家在環境規制中投入更多的精力。
小結
現階段,中國政治領域的公眾參與主要體現在基層選舉、信息公開、電視問政、城市公共項目聽證會等方面,這些行政方式的轉變強化了公眾在社會中的主體作用,同時也加強了對由于改革引起的訴求多樣化的合理引導,更加體現了“民主善治”和“公平原則”。大量事實證明公眾參與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改善了環境治理效果:一是公眾參與促進國家的環境立法,強化了職能部門的環境執行,促使國家行動;二是公眾加強了對污染源頭的監督和舉報,污染曝光加大了企業的污染成本,促使企業行動;三是公眾參與喚起和傳播的環保意識,提高了公眾社會學習和參與能力,促使公民行動。總之,公眾參與協調了政府、企業、民眾三者之間的環境利益關系,并逐步解決了中央、地方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隨著公眾綠色需求不斷上升,參與環境治理的各方最終會達成共識,逐步建立和改善治理體系,引進和推廣前沿技術,豐富和拓展公眾參與的內容與渠道。在未來更廣泛的公眾參與下,政府在環境沖突中解決問題和深化民主的能力也將隨之提升。但其前提條件是公眾具有足夠的參與意愿和能力,政府提供完善的渠道并對此足夠支持。因此,公眾的智慧和政府的決心將是公眾參與環境治理效率的決定性因素。
環境“三方共治”下公眾參與的模式選擇
當代中國的國家治理秉承“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理念,是有為政府、成熟社會和現代公民共同治理的格局(王巖、魏崇輝,2016)。得益于這樣的認知變化,中國未來環境治理模式將包含:政府嚴格的環境規制、企業綠色的生產發展和公眾廣泛的環境參與。
首先,政府承擔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治理決心的加強將對公眾參與提供更多支持。其次,可持續發展理念下企業生產管理方式的變革將以 “三方共治”環保體系作為理論指導和現實依據;最后,公眾意識覺醒和自愿參與將是“三方共治”體系最根本、最核心的動力。
這三者的關系奠定了環境“三方共治”體系的基礎(如圖4),形成了“預防源頭——控制過程——治理末端”的協同機制,嚴格按照事權劃分原則,為共同構建“美麗中國”和生態中國持續發力。
政府模式:從被動善后到主動引導的中央和地方政府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關系:中央政府為謀求發展,必然會采取保證人口增長、發展實體產業、推動交通運輸等經濟增長措施,環境污染便成為經濟增長的非預期副產品,而地方政府更是以犧牲環境資源為代價以求在“政治競賽”中勝出。由此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和委托—代理問題將會嚴重阻礙環境治理效果。 ?政府環境治理模式的選擇:中央和地方政府間的博弈可通過改變官員晉升標準(強化綠色GDP)和加強公眾參與(監管地方政府)來解決。當中央和地方政府“同心同德”追求環境目標時,便可通過“宣傳—組織—監督—懲罰”這一機制解決監管和執法等一系列問題。
企業模式:尋求綠色技術創新變革的環保和非環保企業
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是工業企業生產制造過程中無限制的排放。在國外減排呼聲強烈和國內公眾環境訴求的壓力下,政府和市場對于綠色技術的要求都在不斷上升。在嚴格的環境規制下,污染企業“搭便車”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傳統企業要想在產業綠色變革中涅槃重生,尋求綠色技術創新變革迫在眉睫,而企業轉型關鍵在于改善生產技術和提升管理水平。目前中國工業企業已經呈現出綠色發展的兩個新特征:一方面為非環保產業綠色技術提升。在政府的全面監督下,再加上生存競爭的壓力,迫使大中型工業企業科研投入持續增加,部分曾經的污染源頭企業正在從資源消耗型轉向綠色發展型。另一方面為環保產業朝陽崛起。環保產業主要是圍繞著杜絕、控制、減少污染源而發展起來的周邊產業。
公眾模式:從被動反應到主動參與的普通民眾、環保機構與大眾媒體
科學有效的“三方共治”體系既要讓民眾愿意對環境決策作出反應,更要促使民眾參與到環境決策當中。對此,政府不但要激發民眾、機構、媒體的環保意識,更要建立良好的回應機制與司法保障機制,鼓勵民眾、機構、媒體的環保行為,確保公眾參與的效率。
要實現“三方共治”有效運轉,公眾參與必須是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參與。其一,參與主體至少包含所有利益相關者或其代表;其二,決策參與各方應全面了解參與討論的所有信息;其三,整個參與過程應表達公共價值、體現程序公平。
政治制度日益開放、壓力管制的變化以及精英階層的分化,使得中國環保組織越來越關注和參與環境事務,并逐漸發揮積極作用。為了更好發揮其環境治理的作用,中國的環保組織在符合國情基礎上應更加注重培育以下能力:一是發展獨立化和專業化能力,提升權威性和正義性;二是發展與政府、民眾、媒體合作的能力,提升管理和組織水平;三是發展橫向交流與培養國際視野的能力,拓展業務空間,為決策提供前瞻性政策建議。
大眾媒體在環境治理中的功能和價值毋庸置疑,但仍需注意科學控制自媒體的輿情走勢,以防利益集團利用其誤導真相。同時要謹防“媒體腐敗”,防止企業操縱媒體以獲取額外收益(才國偉、邵志浩、徐信忠,2015)。大眾媒體只有為公眾利益代言,才能實現傳播信息和塑造價值的社會功能。
得益于受教育水平提升和信息技術變革,公眾能夠掌握信息,參與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并發揮其獨特優勢。公眾參與機制在環境領域扮演著中央、企業與公眾三者之間的利益協調工具,這讓環境污染從一個強性對立問題轉變成一種柔性協商機制。因此,科學有效的公眾參與將是“三方共治”機制有效發揮的重要前提。
結論
公眾參與不僅是實現民主和實施“善治”的傳統方式,也是環境治理工具的重要補充,更是實現環境公平訴求的有效途徑。建立在命令和控制基礎上的一整套環境治理措施由于法律、經濟、政治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效果并不顯著,而公眾參與環境治理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環境信訪與突發環境事件數、專業環保機構數、環境群體性事件與大眾媒體參與報道數的近20年的趨勢體現了公眾參與需求的快速增長,不同地域之間的公眾參與是一種持續的動態不平衡的過程,呈現出時間和空間上的差異。公眾參與內容與渠道的擴展使得環境治理效果明顯改善,而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效率則取決于民眾的受教育水平和政府的治理決心。科學有效的公眾參與將促進政府主導下的“三方共治”機制有效發揮,極大改善環境現狀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嚴重的環境污染不能簡單歸結于中國快速工業化、國內人口增長的消費驅動以及全球市場對“中國制造”的需求,中國內部的政治力量和經濟力量的相生相制才是其最根本原因。在建設“美麗中國”的戰略背景下,應科學把握當今世界和當代中國的發展趨勢,積極響應急速上升的綠色需求,不斷強化綠色發展觀念,借助普通民眾、專業環保機構、大眾媒體等各方力量進行環境治理,緩減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環境污染問題,以鞏固政治經濟領域改革的成果。
綜合各種因素,成就綠色中國的關鍵在于:一是中央政府持之以恒的決心,地方發展理念的轉變和對環保政策的嚴格執行;二是更加廣泛有效的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簡而言之,政府的決心和民眾的智慧將會是公眾參與環境有效治理的核心邏輯。
【本文作者為華中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教授】
責編:賀勝蘭 / 楊 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