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做好互聯網金融安全工作,既要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防控法律體系,明確監管法規細則;也要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建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還要組建互聯網金融監管評估體系與協調保護機制,使得互聯網金融業發展行穩致遠。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風險防控 預警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互聯網金融實現了傳統金融的轉型升級,為人們在生活消費、在線支付、投資理財等多個方面提供了便捷服務。互聯網金融是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重視互聯網金融安全。要構建適宜的互聯網金融風險防控網,提高互聯網金融發展效能。
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防控法律體系
創建完善的互聯網金融風險防控法律體系,夯實互聯網金融監管之基。要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立法。立法要充分結合互聯網金融的特點,明確市場準入原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從金融監管的實際出發,將第三方支付業務納入傳統支付業務,發放牌照的同時,明確其權利與義務。針對P2P網絡信貸監管,實施分類監管,全面落實監管目標,實行不同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
當然,為了有效規避法律規范沖突,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增加互聯網金融投資者、消費者權益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針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進行明確說明,也沒有確定互聯網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交易主體涵蓋的種類和使用范圍,這樣易導致相關方在開展互聯網金融交易中,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容易出現糾紛。所以,應在相應的法律法規中增加有關保護互聯網金融投資者與消費者權益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對涉及互聯網金融犯罪、爭端以及電子證據標準等也沒有進行明確規定,需通過行政立法的方式對這些法律加以修訂,以此作為維護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法律依據。
二是確立監管法規細則。為更好地強化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管控,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需以互聯網金融法律作為重要基礎,制定具體的監管細則,作為互聯網金融全部風險識別以及監管的重要依據,確保監管方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立以大數據為基礎的金融風險預警系統
互聯網金融涉及的范圍較廣,容易出現傳播風險,借助大數據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預警體系,能作為預防危機發生的第一道防線。2017年7月,國務院印發《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明確建立金融風險智能預警與防控系統,開啟了大數據防控金融風險的新階段。從當前的金融體制、信息、經濟基礎方面來看,互聯網金融風險預警體系屬于系統性工程,涉及數據模型方法、執行操作等多個方面,具有覆蓋面廣、綜合協調難度大以及利益主體多等特點,需要進行統籌考慮。
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相對成形的行業數據系統管理運作模式,創建大數據互聯網金融風險預警體系。創建數據中心,并統一各個監管部門數據庫的數據結構、類型以及屬性,建立動態數據庫。借助大數據,互聯網金融風險預警體系能自由調用所有數據,創建風險識別模型功能系統。特別是對互聯網金融運作中出現的數據市場、模式、安全以及流動性等方面的風險,通過數據調集在系統內創建風險識別模型,通過模型分析設定風險預警提示,監管機構根據級別層次來對互聯網金融設置不同風險監管措施。互聯網金融風險識別模型建立后,需要聘請金融專家、互聯網從業者、監管人員與相關研制人員審核通過后才可以使用,確保數據校驗的準確性,避免出現預警失真或誤報。對金融風險預警系統中出現的風險事件,需要在系統內進行數據推算,并以樣本數據校驗相結合的方式,設計出風險分析模塊,結合業務需要,進行風險識別,確保能在第一時間向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提供預警信息。
互聯網金融風險預警體系還需要滿足安全保密的現實訴求。系統從發出風險預警提示,通過系統決策支持功能精準確定風險在哪一層面、哪一階段,再將風險提示發送到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這樣不僅能確保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相關措施可以得到正確執行,也能科學預防社會大眾因風險來源不明而導致的恐慌,減少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確保互聯網金融正常運轉。此外,還應在互聯網金融預警系統中設定相關操作權限,確保系統商業機密不外泄,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創建互聯網金融監管評估體系與協調保護機制
首先,創建互聯網金融監管評估體系。我國已對金融機構或客戶創建評級制度,比如CAMELS評級體系、征信體系等,但是對于數量相對較多的互聯網金融機構來說,卻沒有相應監管機構對其開展評估,導致對其經營和信用情況難以掌控,尤其是易導致互聯網借貸企業騙取資金的事件發生。因此建立互聯網金融評估體系,有利于互聯網金融市場整體安全。按照互聯網金融機構經營類型分成不同級別,并對其展開評估,即第三方支付機構、借貸機構、傳統業務金融機構以及網絡理財機構。如果出現類型相混合的經營機構,需要分別對其類型加以評估后,從經營業務量出發,確定權重系數,并根據不同類型系數得分進行綜合評定。這一評估方式是從不同經營機構風險狀況出發,能全面反映不同機構監管評估情形。
其次,創建互聯網金融協調保護機制。互聯網金融作為新型金融業態,涉及較多市場、行業,交易方式也日漸多元化,混業經營成為常態,這勢必增加金融風險的集聚、擴散的速度,也會對金融監管業帶來消極影響,尤其是在金融監管的統一性、協調性方面。因此,建立互聯網金融協調保護機制,符合社會發展趨勢。互聯網金融協調保護機制,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協同配合機制。考慮到互聯網金融在業務方面出現交叉的情況,發展呈現出綜合化態勢。為此,需要順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現實需要,采取分業監管。當前,亟待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并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一起創建協調機制,有效規避金融漏洞。同時,也要積極借鑒國際上通用做法,創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機制。二是創新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呈現新的發展態勢,金融消費不管是數量還是復雜性上將持續增多,并呈現出各自特點,在提請法律訴訟前,可以積極考慮通過協商、仲裁以及調節等非訴訟方式,創建金融消費糾紛解決的多路徑、多元化的處理機制,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對于協商方式來說,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金融協會等機構,可以通過消費者維權、投訴來把控、識別風險,解決互聯網金融消費糾紛。對于第三方調解方式來說,國際上通行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是采取專業化調解,這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具有保密、高效等特點,與傳統訴訟不同,也與信訪投訴差別較大,屬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第三方協調機構作為獨立于金融機構、金融協會之外的第三方組織,組織內成員不僅有專業金融知識、也掌握著豐富的互聯網金融風險調解經驗,能對金融監管部門開展業務方面的指導,特別是在經過協調之后,能達成和解協議,有助于風險的化解。對于仲裁方式來說,金融爭議仲裁是需要借助《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這是解決互聯網金融糾紛的科學舉措,以互聯網消費仲裁為基礎,對相關措施加以完善,大大降低成本,提高仲裁解決的效能,更好地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作者為陜西師范大學國際商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李朋林、唐珺、尚潔:《基于金融穩定視角的余額寶收益率變化問題研究》,《金融理論與實踐》,2019年第3期。
②梁力軍、趙鑫:《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與監管策略探究》,《河北金融》,2015年第8期。
責編/賈娜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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