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國智慧城市建設已取得豐碩成果,但與其發展目標、與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期待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差距。未來智慧城市建設的新突破口在于以服務牽引智慧城市發展,升級智慧城市建設理念,優化智慧城市建設策略,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在理念上,智慧城市建設要踐行需求導向、應用導向、服務導向;在策略上,要將數據作為智慧城市建設的關鍵核心資源,加大智慧服務供給,著力縮小“數字鴻溝”。
關鍵詞:智慧城市 服務牽引 建設理念 建設策略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智慧城市建設與人民美好生活期待相比還存在一些差距
我國智慧城市建設經過多年的快速發展,已取得豐碩成果。2014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明確提出推進智慧城市建設;同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七部委發布《關于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智慧城市建設方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先后分三批公布290個國家智慧城市試點名單。各地紛紛涌現“城市大腦”“數字政府”“大數據產業”等智慧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為智慧城市落地生根奠定了堅實基礎。
盡管如此,我國智慧城市建設與其發展目標、與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期待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差距。例如,智慧城市建設中存在重創新(概念及理念創新)、輕實用(與實際需求結合),重硬件(信息基礎設施投入)、輕軟件(應用軟件研發),重治理(網格化管理、市域社會治理)、輕服務(政務及民生等公共服務)等問題。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初期,一些地方歷經多年投入巨資建設的智慧城市出現了“失靈”現象。有些地區的政府部門因無法精準掌握感染者信息而不能有效配置醫療資源;患者因無從了解定點醫院床位信息而不得不通過微信微博求助;社區工作者因手工錄入及逐層上傳基層信息而影響疫情防控效率等。這些問題說明,面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已有的智慧城市建設項目并沒有發揮有效作用。針對這一現象,今后智慧城市建設何去何從,需要政府決策者、產業開拓者以及專家學者深思。
智慧城市建設要踐行三個導向
城市的核心價值在于為人們提供高品質生活,智慧城市建設的根本目的是利用先進信息技術滿足人們的均等化、多樣化、個性化需求。當前我國智慧城市建設要從數量發展轉向質量提升,從而更好為人們的高品質生活提供保障。因此,今后智慧城市建設要秉承需求導向、應用導向、服務導向三個理念。其中,無論是應用導向還是服務導向,都是為了實現需求導向,以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一是需求導向。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因此,智慧城市建設要以需求為導向,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重要目標,通過發展創新型智慧技術和智慧產業兩大關鍵任務,努力滿足人們的各種需求。
二是應用導向。智慧城市建設要以應用為導向,扎實推進項目建設與運營。一方面,智慧城市建設要盡量少談概念創新,少講理念突破,而是扎根于中國大地,著眼于解決實踐問題,滿足實際需求,無論是智慧技術創新還是智慧產業發展,應優先考慮其實際應用價值。另一方面,作為一項投入大、產出周期長的社會事業,智慧城市建設不能以短期信息基礎設施投入作為主要評價指標,而是要通過項目成果產出及公眾滿意度來衡量建設成效。
三是服務導向。公眾的需求在哪里,智慧城市建設就要跟進到哪里,通過提供高質量產品和優質服務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需求。在國家治理領域,除了社會治理、市場監管等規制性職能外,公共服務是最重要、也是核心的政府職能。隨著經濟、社會、技術的協調發展,智慧城市建設要從治理導向轉向服務導向,為公眾提供均等化、多樣化、個性化的服務,讓他們體驗城市的美好生活。
智慧城市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今后在智慧城市建設中,除了要繼續轉變建設理念、提升智慧技術創新水平、加快智慧產業發展、加快行政體制改革外,關鍵要圍繞服務這一核心任務,牽引智慧城市建設。而發揮數據的核心資源作用,加大智慧服務供給,縮小“數字鴻溝”,是服務牽引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策略。
發揮數據的核心資源作用
人類已經步入智慧社會。智慧社會高度依賴海量社會傳感器網絡、高性能分布式計算、知識自動化等技術,致力于建成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深度融合的社會。而智慧城市是智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智慧社會的發展步伐。
數據是智慧社會的基本要素,如同人類的糧食、工業的石油。同時,數據與人、財、物一樣,都是智慧社會的生產資源,而且數據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源。正因為如此,智慧城市建設要樹立“數據就是資源”的觀念,將數據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資源來對待。
一是建立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傳統政府部門包含財政、人事、物資管理等生產要素管理部門,今后每個城市要將大數據資源管理部門作為政府組成部門之一,統籌智慧城市的數據資源匯集、共享、管理及利用。
二是加快數據確權工作。數據既是一種生產資源,又是一種法律權利。人作為生物本體而客觀存在,同時又通過映射關系反映為虛擬世界中的數據,因此智慧城市包含了人的生物身份和電子身份兩類信息。例如,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廣泛使用的“健康碼”,就是人們在信息系統中的電子身份,記錄著每個人的姓名、性別、住址、電話號碼、健康狀況、活動軌跡等信息。但是這些信息并沒有被信息所有者自己掌握和利用,而是由其他組織(如政府部門、企業等)掌握,因此需要通過立法和技術等手段進行數據確權。
三是加快數據共享開放。通過智能感知設備、互聯網、社交媒體等途徑可以便捷地獲取每個人的信息,掌握其生物特征、行為特征甚至心理特征等。由于信息基礎設施分散式分布,相關信息分布在不同部門、不同區域,甚至還可能跨越不同時期,因此要通過數據共享方式匯集多源異構高維數據,形成統一數據庫或數據云平臺。此外,基于政府部門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它們往往掌握數量最多的數據,因此需要向企業、非營利組織及信息所有者個人開放數據,最大限度發揮數據作為核心資源的作用。
加大智慧服務供給
服務是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智慧城市不僅要在理念上轉向服務導向,而且要用行動踐行服務理念,完善智慧城市服務功能,優化智慧城市服務模式,加大服務供給力度,以服務牽引智慧城市建設,通過信息技術應用為公眾提供更優質、更滿意的智慧服務。
一是建設開放式多元服務供給體系。要在公共服務領域貫徹“小政府、大社會”原則,除涉及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外,政府部門可以將大量的公共服務供給交由企業、非營利性機構甚至公眾來組織實施,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服務,同時以監管者的身份對服務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二是實現服務模式轉型升級。智慧城市建設要實現以供給方為中心向以用戶為中心的服務模式轉變,并通過服務模式創新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產品和優質服務。智慧技術發展為服務模式轉型升級提供了技術支撐,近年來逐步盛行的眾包、共享經濟、通證經濟等數字經濟新形態,將成為智慧服務的常態。
三是預測和設計服務內容。信息技術發展不僅能夠滿足人的需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創造人的需求,催生新的社會需求,這正是現代科技的魅力所在。智慧城市建設利用區塊鏈、人工智能、機器深度學習等先進信息技術,預測并設計公眾需求,提供便捷化、精準化、個性化的服務,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需求。例如,利用大數據和機器算法分析公眾的在線行為,設計相應的產品及服務并向特定公眾定向推薦。需要指出的是,利用人工智能等技術預測公眾需求時還要注意保護用戶的隱私權。
著力縮小“數字鴻溝”
智慧城市建設成效不僅取決于技術創新程度、經濟投入力度及組織管理效率,而且也取決于“數字鴻溝”等相關問題的解決。根據管理學中的“木桶原理”,“數字鴻溝”往往是制約智慧城市發展速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雖然截至2019年6月我國互聯網普及率已達到61.2%,互聯網用戶和移動互聯網用戶分別達到8.54億和8.47億,但是仍然還有約40%的公眾無法享受信息技術發展的“紅利”,其主要分布在廣袤農村和“城中村”等基層社會中。智慧城市建設中的“最后一公里”無法打通,主要由于“數據鴻溝”所致。例如,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城市老舊小區的困難群眾及老年人群體因缺少智能手機或者沒有掌握智能手機使用技能,在疫情防控中不能進行在線打卡和信息上報;阻隔在農村邊遠地區的中小學生由于缺乏移動網絡及信息設備,無法與城市中的班級同學一道接受在線教育,等等。因此,今后智慧城市建設要努力縮小“數字鴻溝”,盡可能為全體公眾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
一是將特殊群體需求納入智慧城市建設方案。在智慧城市規劃階段,要將困難群體與弱勢群體的需求分析納入智慧城市建設方案,將服務于更廣泛的公眾作為智慧城市的建設目標。2020年我國將奪取脫貧攻堅戰的全面勝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智慧城市建設要綜合考慮社會各階層、各群體的利益訴求,特別是要針對困難群體、弱勢群體的利益和需求開展智慧服務規劃,提供具體實施方案。
二是增強智慧城市系統兼容性。通過提供不同設備登錄方式、不同交互界面、不同系統功能,智慧城市建設要為更廣泛的公眾提供“多點登錄、一站服務”的城市公共信息服務,并保障特殊群體的基本公共信息服務需求。
三是提高公眾的數字素養。針對城鄉差異及區域差異帶來的不利影響,智慧城市建設要加大培訓力度,讓更多公眾接受信息技術培訓、掌握先進信息技術知識及工具使用技能,提升其熟練應用智能手機、穿戴式裝備、VR裝備等先進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的能力。
【本文作者為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本文受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智慧社會下我國新型社會信用體系構建研究”(項目編號:2019ZDA104)資助】
參考文獻
[1]陳振明:《實現治理數字化和智能化轉型》,《國家治理》,2020年第3期。
[2] 楊興國:《服務是智慧城市建設的主要內容》,《物聯網·智慧城市》,2012年第6—7期。
[3] 王飛躍、王曉、袁勇等:《社會計算與計算社會:智慧社會的基礎與必然》,《科學通報》,2015年第5—6期。
責編:楊 陽 / 司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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