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創新要從外部推動主導走向內源發展主導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接續推進全面脫貧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總的要有利于激發欠發達地區和農村低收入人口發展的內生動力”。2020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指出,對擺脫貧困的縣,從脫貧之日起設立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保持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然而,過渡期內若不抓緊培育和提升欠發達地區內生發展能力,將難以維持穩定脫貧和可持續發展,更難以實現鄉村振興和全面小康。
實際上,就上述多種產業扶貧中的組織創新路徑而言,都存在著不少現實問題:第一,以“第一書記”為標志的行政介入型組織創新在一些地區存在著形式主義與造假共謀、農民的邊緣化和基層自治力的削弱、村莊公共性的隱性瓦解等問題;第二,以“龍頭企業”為標志的資本介入型組織創新在部分地區存在著精英俘獲、激勵兼容等問題;第三,以“電商扶貧”為標志的電商介入型組織創新在一些地區存在著基礎設施建設較差、產業基礎薄弱、電商人才匱乏等問題。
更值得指出的是,實踐中上述多種產業扶貧中的外源性組織創新路徑,最終大多都落腳或鏈接到農民合作社的組織創新和村社組織的組織創新上來。而村社組織創新又集中表現出以“三變”改革為基礎的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形式及其衍生形式。因而不難看出,農民合作社是貧困農民通過自身努力彰顯主體性、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和發展能力,進而減貧脫貧的最合宜、最合意的組織化形態,也被認為是外源主體實現益貧、減貧和扶貧的主要途徑,更是產業扶貧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組織載體之一。
從有效推動產業扶貧可持續發展的視角來看,我們不僅要加強農業農村組織創新,在組織創新中也要注意以下幾點:其一,組織創新要以保證低收入農戶的收入增長和能力提升為主要目標。畢竟以分散農戶作為產業鏈的起點不利于提升產業鏈和實現農戶增收,必須有合適的產業扶貧組織聚集分散農戶,才能保證農戶參與產業鏈的利益分配并分享專業化生產帶來的收入增長。同時,要確認和尊重低收入農民在相關組織載體的主體地位,拓展和提高其自我管理水平、自我發展能力和參與現代化建設的能力,激發其主動性和創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