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近日正式發布實施《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持股行為、治理行為、交易行為、責任義務等四方面提出更嚴格的監管標準,并明確指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其中,《辦法》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更是引發各方關注。
強化對大股東行為監管十分必要,甚至可以說迫在眉睫。近年來披露的一些案件顯示,有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當干預公司經營,甚至違規謀取控制權,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資產轉移。如,一些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有關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及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由于其風險的暴露有一定的滯后性,容易成為區域金融風險的隱患。
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需要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規范大股東行為正是強化公司治理的重要舉措。去年7月份以來,銀保監會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通報了三批次銀行保險機構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劍指一些股東違法違規現象。此次《辦法》作為專門針對大股東的監管制度,是對現有股權監管制度的細化補充和完善,也進一步壓實了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董事會承擔股權管理的最終責任,董事長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
監管工作需要對違法違規行為亮劍,更需要進一步提升監管的效率和精準度。銀保監會自2018年組建成立以來,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中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但近年來暴露的一些案例也凸顯出監管工作仍存在某些短板,如監管效率不高和精準性不夠等問題。根據監管實踐,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為分散,控股股東很少,大量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只能按照主要股東的標準實施監管,從而出現監管不足。此次《辦法》出臺后,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并界定為“大股東”,并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進一步增強監管效率,提高監管的精準度。
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大背景下,監管部門對于金融系統中存在的風險問題,不僅要治標,更要治本。從銀保監會披露的情況來看,在公司治理方面,一段時間以來,我國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中,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問題較為嚴重。再加上一些激勵機制短期化導致股東、高管,甚至包括一部分員工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過于冒進,忽視了背后風險。受到新冠肺炎疫情沖擊和行業數字化轉型等疊加影響,中小金融機構處于風險暴露的上升期,進一步深化改革,任務艱巨。
此次《辦法》出臺有助于中小金融機構進一步健全內部約束機制。下一步,監管機構還要持續強化監管,久久為功,切實推動《辦法》的貫徹落實,檢查監督大股東依法履行義務,規范行使權利,從根本上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