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指出,“我國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還不健全,部分領域還存在一些突出短板和薄弱環節,與農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還有差距”。《方案》的出臺,為我們鄉村建設指明了方向、劃定了重點,其中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尤其應當引發社會的高度重視。而補齊這方面的短板,可以通過充分保障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來實現,從而系統提升鄉村建設水平,讓鄉村具備更好的生產生活條件。
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主要涉及鄉村生態和基礎服務,是鄉村居民生產生活的先決條件。隨著收入水平的提升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農民群眾消費需求的范圍更廣、層次更高、種類更多,對于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也充滿新期待。
當前,一些鄉村“垃圾圍村”“垃圾圍站”等現象,表面上看是鄉村固體廢棄物分類、收集、轉運以及處理能力較弱,更深層次上則反映出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供給的不足或缺失。在鄉村建設實踐過程中,《方案》中“推進農村廁所革命”“健全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一批區域農村有機廢棄物綜合處置利用設施”等舉措,重要目的也是增加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
鑒于此,以“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為根本遵循,系統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進一步提升鄉村宜居宜業水平,緩解在鄉村生態環境領域農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關鍵是要通過增加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實現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供求關系的動態平衡。
當前,持續推動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要有序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參與其中。基層政府有能力、有條件、有責任綜合運用行政命令、財稅工具、市場機制等方式,引導農民群眾參與鄉村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以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優勢帶動共建、共治、共享,不斷拓展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有效供給的實踐模式。
一方面,結合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的特征,以使用時是否影響其他組織或個人同樣消費、使用時能否排除其他組織或個人同時消費等為劃分依據,對于鄉村生態環境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進行分類。按照具體類型,分別界定基層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農戶等參與主體的權責利范圍及實現形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規避因擁擠利用、逃避責任等所引發的“公地悲劇”,從而提升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
另一方面,在鄉村建設實踐過程中,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所具有的共同受益、聯合消費屬性,決定著鄉村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的產權應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明確界定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的所有權,既是“堅持自然資源資產的公有性質”在鄉村建設中的具體體現,又是鄉村生態環境領域所有者權利與管理者權力有序實現的前提和保障。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允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參與鄉村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及運維,但是不能將其產權分割歸屬于個人、家庭或企業。
此外,檢驗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供給是否有效的標準,是產品供給能否與農民群眾消費需求、消費能力協調匹配。現階段,影響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供給有效性的因素主要在于供給不充分、供給不均衡,提升供給有效性的壓力主要集中在供給側。長遠來看,持續提升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供給的有效性,要從供給和需求兩個方面著手,謀求實現鄉村生態環境公共產品種類之間、層次之間、區域之間、周期之間的供求關系動態平衡,避免因“漫灌式”過度供給所導致的社會成本增加以及資源浪費。
(作者:劉志博,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