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數字經濟,提升常態化監管水平,支持平臺企業在引領發展、創造就業、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步入常態化監管階段,我國數字經濟發展更為規范、健康。數字經濟治理體系會變得更加明確,從而提供一個較為穩定的政策環境,有利于數字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數字經濟是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不但提升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改善經濟活動的普惠性,還降低了創新與創業的門檻,加速創新并孵化了許多新的數字經濟業態。利用規模經濟和長尾效應,數字經濟服務已經覆蓋超過十億個人和將近一億個體經營者,創造了兩億左右靈活就業機會。
不過,數字經濟領域也出現了不少值得深入思考并解決的問題。比如,數字經濟的規模效應是否必然導致壟斷?做大企業規模是每個企業家追求的經營目標,而規模越大、效率越高,可能造成一家獨大、贏者通吃的局面。
又如,數字經濟企業確實具有很強的創新基因,但成為“巨無霸”之后,是否還會保持創新動力與能力,值得觀察。比如所謂“獵殺式并購”,就是一些頭部數字平臺大量收購相近業務領域的初創企業,然后束之高閣,其目的是消滅潛在的競爭對手。還有一些頭部平臺通過燒錢做大市場,也許會擠占創投基金,影響硬科技創新。
在傳統經濟中,企業、市場與政府分別發揮經營、交易與調控的功能。但平臺企業打破了上述三者之間的分工邊界,它既是經營主體,又是交易場所,同時還發揮一定的調控作用。由于數字經濟具有許多全新的特性,因此不應簡單套用傳統經濟的治理方法,而應從理念創新入手,構建治理體系。
傳統意義上,是否存在壟斷,除了看市場結構,也要看市場行為。如果單純地懲罰大企業,就是在懲罰競爭優勝者,對行業發展、經濟增長都是不利的。如果企業在做大經營規模的同時增進了消費者福利,那就不應該受到懲罰。而反映消費者福利的一個指標就是價格,如果企業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提高價格從而獲取超額利潤,就是壟斷行為。
不過,消費者福利或價格這個簡單易行的標準,在數字經濟的壟斷行為面前往往顯得無能為力,因為許多平臺經常壓低價格甚至提供免費服務。不收費并不一定意味著“免費”,也并不一定表明這些企業不擁有壟斷地位。雖然“免費”服務在短期內對消費者有利,但如果這個商業策略的目的是做大市場規模甚至改變市場結構,最終獲取壟斷地位,從長期看對消費者是不利的。也就是說,消費者福利標準不適應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
因而,判斷數字經濟領域是否存在壟斷,既不應該簡單地看“消費者福利”,更不應該只關注“企業規模”,而應重視“可競爭性”條件,即潛在競爭者進入或退出市場的便利度。
如果便利度高,潛在競爭者就可以對在位企業形成較大的競爭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即便一個行業只有一家或少數幾家企業,在位企業也無法自由地實施壟斷行為、榨取高額利潤。需要指出的是,“可競爭性”條件的決定因素是潛在競爭者進入的沉沒成本,其中不只包括營業牌照,也包括用戶和數據等條件。較強的“可競爭性”也不必然導致較高的競爭程度,但仍然可以阻止在位企業實施壟斷行為。因此,“可競爭性”條件是可以指導平臺經濟領域經濟監管與反壟斷執法的重要概念。
平臺經濟的監管政策可關注“可競爭性”條件。如果保持很高的“可競爭性”,形成壟斷的可能性會下降。即便發現壟斷行為的證據,也盡量不要采取分拆的做法,而應該盡力減少潛在進入企業的沉沒成本、降低進入與退出市場的門檻。比如,如果重要的進入門檻是用戶人數,可考慮在不同平臺之間實現聯通,以此類推。當然,這些措施不可能徹底消除大平臺的相對優勢,也不應無視平臺在大量投資后獲取一定回報的正當要求。采取政策措施保障一定程度“可競爭性”條件的目的是防范出現壟斷行為,而不是盲目地追求平臺之間的絕對平等。
(作者系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