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引領法治中國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思想旗幟。法治經濟是法治中國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加快建設法治經濟是構建和完善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需要,也是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下引領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我們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統領,加強黨對法治經濟建設的全面領導,提升黨領導經濟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斷推進有為政府法治化建設,完善與高標準市場體系相適配的法律體系,依法實施宏觀經濟治理,在法治軌道上推動發展、在發展中進一步完善法治,實現經濟的持續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法治經濟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這一論斷深刻闡明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推進法治經濟建設的內在聯系,為我們發展新時代更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基本遵循。法治經濟建設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重要課題,也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議題。當前我國全面深化改革進入了新的階段,加快建設法治經濟,是構建和完善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需要,是破解經濟轉型發展所面臨的種種復雜難題的必然舉措,是引領和推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集中體現了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法治需求。加快推進法治經濟建設,意味著把經濟社會發展納入法治軌道,在法治軌道上推動發展、在發展中完善法治。我們必須堅持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對法治經濟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有為政府法治化轉型,加快建設法治經濟,保障和推進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邁向更高水平,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
高標準高質量高效能的法治經濟是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
經濟關系與法的關系辯證統一
縱觀人類社會發展進程,自商品交換誕生伊始,不同交換主體間就需要確立一定的觀念來反映交換的內容。隨著交易范圍的進一步擴大,這種“交易觀念”逐步由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作為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下的由于社會分工所產生的交易方式,市場更進一步要求個體的生產或交換服從于一個共用“規則”。恩格斯指出:“在社會發展的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產品生產、分配和交換用一個共同規則約束起來,借以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共同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不久便成了法律。”[1]也就是說,商品關系逐步由人們約定俗成的習慣或規則演變為法律關系固定下來。馬克思也講到:“先有交易,后來才由交易發展為法制。”[2]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看來,經濟關系決定法律關系,經濟關系的變革要求與之適應的法律關系,同時這種法律關系會進一步促進和保障經濟關系的成熟與穩固。一方面,法的關系并非人們頭腦中憑空出現的產物,也不是自然法的延續。作為上層建筑的法的關系“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3],“這種法的關系或意志關系的內容是由這種經濟關系本身決定的”[4]。另一方面,經濟關系被法的關系體現出來,由法律形式進行描述和刻畫。“財產是和一定的條件——首先是同以生產力和交往的發展程度為轉移的經濟條件有聯系的,而這種經濟條件必然會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表現出來。”[5]法的關系會通過國家機器等手段進一步鞏固與之相適應的經濟關系。
市場經濟是經濟關系與法的關系的集中耦合
市場發端于分工的出現和擴大。伴隨社會化大生產的進一步發展,由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獨特經濟形式,即市場經濟開始出現。在市場經濟的產生和發展中,經濟關系與法的關系也隨之交互運動,并最終在成熟定型的現代市場經濟中實現辯證統一。就一般意義而言,現代市場經濟包含三個要素:市場主體、市場經濟制度與政府作用。這三個要素的確立與完善都離不開法治。首先,市場經濟必須在法律上明確產權界定,尊重和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其次,市場經濟需要公平的交易和競爭的市場規則以及建立在其上的一系列制度,如交易制度、信用制度等。只有以法律形式明確和構建市場經濟制度,才能保障市場經濟活動正常運轉;最后,政府需要對市場經濟進行某種程度上的調控以規避市場失靈,而政府的宏觀調控也需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內實施,在不侵害市場主體利益的同時,提升政府調控手段的科學性。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
市場經濟并非資本主義國家的“專利”,也并不是只有一種模式,它總是與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結合在一起。改革開放后,我國根據自身實際國情探索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是我們黨的一個偉大創舉,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極大發展。法治內嵌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6]。我們黨不斷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也是法治經濟不斷完善的歷程。早在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就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范和保障。[7]江澤民同志也強調:“法制是市場經濟運行的依托。沒有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8]
新時代以來,社會主要矛盾的轉化以及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的主題轉向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出了更高要求。現階段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存在資源配置效率不高、要素流通不順暢、市場激勵不充分等問題,我們仍需“構建更加系統完備、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9],破除阻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發展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任何發展都不會在真空下進行,發展與發展條件交互聯系、辯證統一。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發展”是高質量發展,與之相對應的“發展條件”也應該是與之相適配,并且能夠保障、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體制機制。其中,法的關系是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核心構成,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構建高效能的市場經濟治理體系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加快建設法治經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是破解社會經濟領域中突出問題的必然抉擇,是引領和推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我們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理論指引,“加快建設法治經濟和法治社會,把經濟社會發展納入法治軌道”[10],在更高起點、更高層次和更高目標上推進建設高標準、高質量、高效能的法治經濟,助推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習近平法治思想科學闡明建設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與關鍵環節
黨和法的關系是政治和法治關系的集中體現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我們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黨的領導是全面的、系統的、整體的,必須全面、系統、整體加以落實”。具體到社會主義法治領域,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在法治領域落實“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的具體展現,也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本質特征。
“每一種法治形態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論,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11]與西方法治不同,黨對社會主義法治的集中統一領導是我國歷史上歷經種種實踐教訓探索形成的,是基于我國現實國情的必然結果,有著深刻的歷史必然性與理論邏輯,這“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12]。在我國,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黨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代表著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黨的政策是制定法律和施行法治的先導指引。黨的政策成為法律后,依法辦事就是實行黨的政策、貫徹人民群眾的意志。黨在法治過程中處于“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13]的角色地位。只有堅持黨的領導,“國家和社會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14],才能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方向性和目的性,始終服務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法治經濟建設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子課題
堅持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集中統一領導,必然要求堅持黨對推進和完善法治經濟的全面領導。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經濟的本質要求就是把握規律、尊重規律。”堅持黨對法治經濟建設的全面領導,核心在于提高黨領導經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在法律框架內把握經濟規律的本領,理解法治保障經濟發展的內在規律機制,使黨對經濟工作的領導更加自覺、更加有效。這主要體現在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環節。
首先,在立法環節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項法律是所有民眾意志的體現,法律的完善會促使民眾社會活動秩序的有序化。在經濟領域的具體表現為經濟法,經濟法是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者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由市場監管領域的法律規范和宏觀調控領域的法律規范兩大部分構成,對社會主義法治經濟建設發揮著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建設現代市場體制的重要制度支撐,會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15]。
其次,在執法環節要堅持法治思維、增強法治觀念,依法調控和治理經濟。“經濟秩序混亂多源于有法不依、違法不究。”[16]依法調控和治理經濟的關鍵在于用“法治”代替“人治”。如何看待和處理法治和人治問題是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一個基本問題。妥善解決法治和人治問題對構建現代經濟體系、保證現代化過程順利推進具有重大意義。經濟社會發展停滯甚至倒退的局面“很大程度上與法治不彰有關”[17]。那些“習慣于僅靠行政命令等方式來管理經濟,習慣于用超越法律法規的手段和政策來抓企業、上項目推動發展,習慣于采取陳舊的計劃手段、強制手段完成收入任務”[18]的現象本質上是政府對市場主體活動進行超經濟手段干預的“人治”行為,既會嚴重干擾市場對資源的配置機制,造成市場經濟的混亂,還會損害政府的公信力。因此,領導干部必須在執法環節做到依法執政,“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19],助推高水平法治經濟建設。
最后,在司法環節要充分彰顯公平公正的司法價值向度。建設高水平的法治經濟,離不開公正司法的有力保障。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的職責包含保障和維護市場主體權利及利益、監督公共權力運行這兩方面:一是依照公平公正的要求,依法妥善地解決不同市場主體的訴訟矛盾糾紛,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二是監督某些公權力的濫用,規避損害社會公平正義的負面影響,“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20]
習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推進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具體建設與體系完善
法治經濟的核心問題是準確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正確把握政府權力與職責、市場主體權利與義務的邊界。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這一論斷為推進法治經濟建設明確了任務重點,提供了基本實踐遵循。法治經濟建設的關鍵在于如何通過法治政府建設,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同時,保證我國經濟平穩運行、有效增長,引導經濟朝著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方向發展。有為政府法治化建設的核心在于政府依法進行調控治理,這包括微觀調控和宏觀調控兩方面。
明晰政府職能,建立與高標準市場體系相適配的法律體系
在微觀調控上,推進有為政府法治化建設的主題是“堅持平等準入、公正監管、開放有序、誠信守法,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21],主線是明晰政府職能并依法履行,塑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建立和完善與高標準市場體系相適配的法律體系。
第一,持續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的關鍵在于依法施政,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經濟活動中微觀事務的管理,在法律體系中厘清政府與市場的職能邊界,對于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做到最大限度地“放權”;對必須保留的關于市場經濟活動的行政審批事項,政府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對于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做到最大限度地“簡政”。同時加強政府對不正當市場活動的監管,強化市場主體所需的各類公共服務供給,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權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第二,落實和完善產權保護相關法律,進一步強化產權保護法治化的工作力度。“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22]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是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權益的核心。我們既要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時也要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同等受到依法監管。此外,還必須著重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對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加快建設世界創新高地、著力形成國際競爭的比較優勢至關重要。必須把產權保護法治化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產權保護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
第三,加快構建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法律體系,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尊重競爭規律是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機制得以正常運行的關鍵,公平競爭的前提是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以及同等的競爭環境,在現代社會這種環境只能由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強有力的法治手段來提供和保障。要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健全公平保障機制,加快形成統一開放、平等競爭的良性市場秩序。例如,完善市場準入與市場退出法律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體系,對國有企業、非公企業、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完善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代表的競爭法律制度,鼓勵和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打破地域分割和行業壟斷,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法律機制,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以及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
提升政府宏觀經濟治理法治化水平,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
在宏觀調控上,推進有為政府法治化建設的主題是“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發揮國家發展規劃的戰略導向作用,加強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協調配合”[23],主線是踔厲提升政府宏觀經濟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構建適應新發展格局歷史要求的宏觀經濟治理體系。統籌協調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等政策手段的基礎和前提是堅持和完善相關法律體系,依法治理。
第一,不斷推進和完善財政稅收法律制度體系。財稅是政府進行宏觀經濟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財政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包括財政法律制度和稅收法律制度兩方面:財政法律制度包含預算法、公債法、政府采購法和轉移支付法等內容;稅收法律制度涉及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財產稅法、進出口稅法等稅收實體法以及稅收程序法等內容。通過財政稅收相關法律制度,政府不僅可以利用稅收手段依法參與國民收入分配與再分配,從而實現分配正義、促進共同富裕,還可以通過財政手段,為滿足公共需要進行經費和資金的籌集和供給,從而調控宏觀經濟、保障經濟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建立科學的現代財政制度必須“完善立法、明確事權、改革稅制、穩定稅負、透明預算、提高效率”[24],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而完備的財政稅收法律制度又是科學的財稅體制建立的法律支撐和基本前提。我們必須不斷推進和完善財政稅收法律制度體系,依法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促進宏觀經濟穩健運行。
第二,不斷豐富和發展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金融調控和監管是政府進行宏觀經濟治理的另一核心支柱。這一制度體系主要包含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兩方面法律制度:金融調控法律制度包括中央銀行調控法律制度、逆周期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和外匯管理法調控制度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涉及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方面的監管法律制度。科學的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必須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調控。通過金融調控相關法律制度,政府以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的貨幣政策為主導,通過調節貨幣供應量、利率和匯率水平,間接調控金融,進而調控市場需求與供給、引導市場預期。通過金融監管相關法律制度,政府依托特定的機構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某種限制或規定,從而有力規避經濟金融風險。面臨金融宏觀調控的艱巨性與金融主體監管的復雜性交織并存的現狀,我們必須不斷豐富和發展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依法進行金融調控治理,有效降低經濟波動性并提高持續發展的穩定性。
總之,依法進行微觀調控和宏觀調控是推進有為政府法治化的核心,共同助推新時代更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有效保障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二者相輔相成,微觀政策會持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振市場信心,完善市場競爭主體的價格秩序和道德、契約秩序,為宏觀經濟健康運行和均衡增長創造良好的微觀經濟基礎,為宏觀經濟有效調控提供微觀企業制度和市場效率基礎。而宏觀政策的有效實施會保障宏觀經濟穩健運行,為實現宏觀經濟均衡增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強勁支撐,為微觀調控提供穩定的經濟發展環境。
【本文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60頁。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23頁。
[3][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3頁。
[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12頁。
[6]《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年,第115頁。
[7]《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頁。
[8]《江澤民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330頁。
[9]《十九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21年,第508頁。
[10]《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頁。
[11][12][13][14][17]《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年,第34頁、第35頁、第28頁、第19頁、第12頁。
[15]《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2頁。
[16][18][19]習近平:《論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9年,第86頁。
[20]《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第135頁。
[21]《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19頁。
[22][24]《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8頁、第19頁。
[23]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9頁。
責編:劉蘇毅/美編: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