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正式發布《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和起草說明。此次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到2027年,我國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氣候相關披露準則相繼出臺;到2030年,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基本建成。
《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指出,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目標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重要的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的信息,以便其作出經濟決策、資源配置或者其他決策。可持續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其他利益相關方是指其利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企業活動影響的群體或者個人,如員工、消費者、客戶、供應商、社區以及企業的業務伙伴和社會伙伴等。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表示,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是我國會計財務制度的一項重要創新舉措,這是與高質量發展一致的基本經濟制度和規則。具體來看,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體現了我國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企業在治理、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新需求。
據了解,隨著全球對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問題的關注,加強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逐漸成為大勢所趨。我國有關部門已經在各自領域制定了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宏觀政策、監管規則或披露要求,部分地區和企業也開展了一定的披露實踐,投資者、債權人和監管部門等利益相關方對企業可持續信息的需求日益強烈。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張曉燕表示,通過制定統一可比的可持續披露準則,可規范企業的可持續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降低監管的難度和成本。引導和激勵企業更加關注ESG問題,可全面提升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規范化和系統化水平,有力推動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
綜合考慮我國企業的發展階段和披露能力,《基本準則》的施行不會采取“一刀切”的強制實施要求,將采取區分重點、試點先行、循序漸進、分步推進的策略,從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擴展,從大型企業向中小型企業擴展,從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擴展,從自愿披露向強制披露擴展。
張曉燕表示,不同企業在發展階段、行業特征、信息披露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通過在上市公司和大型企業中開展先行試點,可以積累實踐經驗,評估準則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為后續更廣泛地推廣和實施奠定堅實基礎,同時有助于確保企業不會因過高的要求而面臨過大壓力,使企業逐步適應和提升披露能力。
《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在制定目的、適用范圍、披露目標、重要性標準、體例結構以及部分技術要求等方面基于我國實際作出規定。同時,也積極借鑒國際準則的有益經驗。根據前期國際準則的中國適用性評估結論,國際準則多數要求在我國具有適用性。
張曉燕表示,《基本準則》的制定借鑒了國際先進經驗,有利于與國際準則銜接,滿足利益相關方的國際化需求,提升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展現中國參與可持續披露準則國際治理的負責任大國姿態。未來,《基本準則》的推出也有助于提高企業可持續信息的準確性、可信度和可比性,促使企業更加重視可持續發展,推動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運營效率。
何代欣表示,2027年和2030年是兩個階段性的目標。目前推出的只是基本準則,在征求各方意見以后,后續的解釋及相關的條例可能會根據實際需求,針對特定行業或領域因地制宜推出不同標準,促進企業和行業更好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