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慧宇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等發展任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社會治理共同體將多元主體協作治理結構上升到關系更為緊密、更為自覺自愿的共同體狀態,深刻回答了由誰治理、怎么治理、治理成果由誰享有的重大問題,能夠有效提升社會治理效能,為進一步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提供了科學指引,我們必須持續探索、全力推進,打造更多高質量、可推廣可復制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科學范例。
發揮黨組織方向引領作用,持續激活人民群眾共同參與社會治理的內生動力。黨組織是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推動社會治理共同體形成和發展的核心力量。轉型時期的個人與社會之間的聯系變得愈發疏離,應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更好引領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實踐。一方面應采用多種方式提高黨組織自身動員能力,推動人民群眾從被動接受者轉變為社會治理的主動參與者。進一步強化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時刻關注、積極回應基層群眾的治理需求,發揮好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宣傳好先進典型事跡,吸引更多主體主動匯聚到社會治理共同體這一載體上來。另一方面應持續發揮黨組織的組織功能,構建緊密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成員關系。黨組織在共同體建設中起到承上啟下、橫向貫通的核心樞紐作用,具備在復雜社會關系中凝聚共識和重塑治理關系等能力。應積極發揮其統籌協調作用,搭建好社會治理平臺,引導和吸納多元主體積極主動參與問政、表達自身偏好和利益訴求,實現社會治理共同體共商共治,同時要努力為基層力量的組織化發展創造自主空間,推進社會組織、志愿者組織、慈善組織等建章立制并規范其發展,協調理順區域內各組織間關系,打造多方互動的社會治理結構。以“黨建+”實踐不斷擴大黨組織在基層企業、社會團體和各類社會組織內的建設,并將其納入基層黨建聯盟,實現黨組織對基層社會組織的整合協調。
塑造共同價值理念,為更好發揮社會治理共同體作用提供價值導向。社會治理共同體優于其他治理聯合體的關鍵在于成員間是含有正向情感關聯的共同體關系,共同價值理念是構建這一關系的基礎,應著力塑造以社會和諧安定、實現自身社會價值等為核心的共同體價值理念和發展目標。為此,一要厚植共同解決公共問題、維護良好社會秩序的價值理念,引導多元治理主體清醒認識自身追求的價值目標需要親自參與并與其他主體形成緊密共同體關系,繼而建立起共同體成員間的認同感、歸屬感等情感紐帶。引導共同體成員通過參與社會治理來更好實現自身社會價值,以自身政治素養、社會交往能力的提升及服務社會的具體行動贏得他人和社會廣泛認可和尊重,更好滿足精神層面需求與期待。二要以信任為根基,打造社會治理共同體發展良好氛圍。堅持公開透明原則,促進成員間相互理解、互信互利,用良好的家教家風、高度的社會認同感、強烈的使命感、共同行動的責任感等形成共同體成員內在的道德標準和倫理規范。三要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為紐帶,凝聚更廣泛的治理力量。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制度實踐必須與特定國家、區域的文化相契合,要在共同價值理念塑造過程中,引導共同體成員理解認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等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的思想文化精髓,并將其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結合,構建融歷史性、民族性和時代性于一體的現代共同體價值觀,循序漸進推動其深度融入社會治理實踐,不斷內化為各治理主體的共同情感、行為準則和生活習慣。
打造結構互嵌式發展模式,不斷推動社會治理共同體高質量發展。社會治理共同體以結構互嵌的方式彌合和聯結碎片化社會結構狀態,能夠將外在獨立個體的相互機械聯動轉化為內在的具有自治性的有機團結體。發展中應首先引導社會個體通過各類正式組織化平臺參與社會治理,個體應根據不同治理目標和治理需求選擇適當的組織,形成多種組合,構筑不同組織的雙邊聯系、多邊聯系及網絡交叉聯系,以更加靈活高效的橫向組織化方式深化社會治理共同體成員間的緊密聯系,并以此形塑出彼此聯系、互助整合的組織化基層社會。其次應著力建立治理要素融合的活動場域,為共同體成員開展治理行動搭建合作平臺和議事協商平臺,讓具有異質性的思想、信息、資源、機制等在同一系統中聚集、交流、協調,在統一的治理行動中逐漸實現相互理解,繼而融合為一個有機整體。要注重挖掘共同體成員服務社會的潛力,全方位引導其積極合法參與社會公共服務,促進治理要素與相關外在環境的有效融合并更好嵌入社會治理網絡。最后,應進一步強化信息技術的運用,以保障共同治理的便捷性與暢通性。著力建立多維信息交流服務平臺,以科技手段保證共同體成員的常態化互動溝通,為正向情感聚合提供工具和手段,同時應運用信息技術將不同領域人、財、物匯聚起來,打造可靠信息數據庫,構建多重互動的虛擬空間場域,助力實現治理過程的資源共享和行動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