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場】
當前,以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數字化革命方興未艾,文化領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層出不窮,文化領域生產方式、傳播方式、管理方式、評價方式等正在經歷重大變革。法與時轉則治,在加快推動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發展,更好利用數字技術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同時,必須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以高水平法治更好更快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現代化,讓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在數字時代煥發更大的生機活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法治進程加快,先后制定頒布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公共圖書館法等法律,各地也出臺了地方性法規。但隨著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發展,我國公共文化服務仍面臨諸多現實問題,亟須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第一,科學界定公共文化資源數字化開發各方的權利義務,促進公共文化資源的數字化開發。數字技術的發展給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歷史性機遇。但數字化開發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需要各方積極參與,為此就要通過法治建設對數字化開發中權利義務進行科學界定,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調動各方積極性。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的部署,進一步完善公共文化資源數據權法律制度,積極探索公共文化資源數據產權登記新方式,根據公共文化資源數字化開發的具體情況,對公共文化資源數字化發展中形成的數據持有權、數據加工權、數據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進行登記確權,讓公共文化資源數據持有主體、加工主體、使用主體、經營主體等吃下“定心丸”,促使其積極投身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開發事業。要明確公共文化資源數字化開發后的權利義務關系,厘清各方利益分配機制,使得公共文化資源數字化開發可持續,不斷夯實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發展的基礎。
第二,健全公共文化數字資源共建共享法律機制,充分發揮公共文化資源數字化開發的效能。在前數字化時代,公共文化服務實現共建共享難度較大,比如一本紙質圖書難以供各地讀者同時閱讀。但在數字化時代,一本電子書可以供全國甚至全世界讀者同時閱讀,使公共文化數字資源共建共享難度大大降低。因此,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統籌規劃公共數字文化建設,構建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建設公共文化信息資源庫,實現基層網絡服務共建共享。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國當前公共文化數字資源共建共享法律機制尚不健全,還存在“條塊分割”的情況。因此,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關于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共建共享的規定,下大力氣打破各地區、各部門、各領域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之間的壁壘,完善現有的公共文化服務資源分配模式和管理模式,掃除公共文化數字資源共建共享的體制性障礙和機制性梗阻,從法律機制層面深化改革。要進一步落實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建立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讓廣大群眾能通過一個網站查詢檢索公共文化數據資源、提出共享請求。
第三,進一步健全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激勵機制。隨著數字化發展,涌現了擁有海量用戶的大型互聯網平臺。深入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進程,更好地利用數字技術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的普惠性、便利性、均等性,應充分發揮大型互聯網平臺的作用。為此,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關于“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務,拓寬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來源渠道”等規定,鼓勵大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通過提供數據使用權、算力使用權、云存儲空間、數字基礎設施使用權等方式積極參與公共文化服務,讓公共文化服務能夠通過大型互聯網平臺的渠道直達群眾,不斷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的數字化水平和服務效能。
第四,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領域數字化執法水平。伴隨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發展,一些圍繞公共文化服務的新型不法活動也隨之產生。比如,不少公共博物館為了方便外地游客購票,開通了在線購票系統。一些不法分子借機利用“搶票軟件”牟利,導致熱點時段“搶票費”居高不下、“黃牛票”泛濫。再比如,隨著大量公共文化數字資源被數字化、共享化、免費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術手段大量下載復制數字化公共文化資源,未經授權非法轉售,嚴重損害公共文化資源原創者和數據資源持有人、加工人的權利。為此,要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數字化執法水平,護航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發展。
(作者:張效羽,系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研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