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治則百姓安,鄉村穩則國家穩。鄉村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工程,同時也是當前國家治理的薄弱環節。長期以來,我國廣大農民習慣聚村而居,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共同的價值和利益形成了一個邊界清晰的鄉土社會,鄉村在滿足鄉村居民日常公共事務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新中國成立后,在鄉村居民委員會的基礎上構成了中國“鄉政村治”鄉村社會治理模式。但在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鄉加速融合發展的過程中,鄉村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碰撞交融,農民思想觀念和利益訴求日益多元,建立在家庭經營和鄉土社會基礎上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也受到了越來越嚴重的沖擊。
進入新時代,隨著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鄉村社會治理面臨的形勢環境、關鍵變量更趨復雜,而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有了更高期望,對鄉村社會治理提出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力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加快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黨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黨的二十大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將社會治理體系放到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戰略中部署。近期,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鄉村全面振興規劃(2024—2027年)》明確要求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標志著我國鄉村治理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是包括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振興在內的系統工程,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需要。
提升鄉村治理水平事關鄉村社會的發展和穩定,事關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要深入學習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進一步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效能,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鄉村社會,不斷增強廣大農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德治為基 鑄造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靈魂
道德是一種社會意識,是一種實踐精神。道德規范與組織結合,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規則管理和約束組織中的人和事,這種治理方式就是德治,是一種以道德規范和鄉規民約等手段進行的鄉村治理方式,是強化基層治理的軟性支撐。以公民道德建設為核心,突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通過強化思想引領、道德滋養、文化熏陶等途徑,引導鄉村居民積極參與鄉村治理。
首先,強化基層黨組織的鄉村治理領導核心作用。農村基層黨組織與基層群眾距離最近、聯系最廣、接觸最多,既是農村社會治理的領導者、推動者和實踐者,更是落實黨的目標任務、實施黨的方針政策的根本組織保障,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的基礎,是黨聯系廣大農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發揮著凝聚民心、發動群眾、引領發展的作用。《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把“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作為黨的農村工作必須遵循原則之一,確保黨在農村工作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保證農村改革發展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當前,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仍存在薄弱環節。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是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前提和關鍵。要全面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選優配強村“兩委”班子,選好發展帶頭人,提高基層黨組織帶頭人適應新形勢、應對新挑戰、解決新問題的能力,用好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充分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加強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把基層鄉村黨組織打造成在鄉村社會具有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和社會號召力的堅強戰斗堡壘,拓寬基層各類組織和群眾有序參與基層治理渠道,不斷把黨的政治優勢、制度優勢和組織優勢轉化成強大治理效能,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堅強政治和組織保證。
其次,加強鄉村傳統文化的保護與傳承。鄉村傳統文化是鄉村居民在長期的共同生活、勞作、娛樂等活動中所創造、積累和發展出來的一種精神財富,體現了絕大多數鄉村居民普遍認同的倫理規范,承載著豐富的歷史、智慧和價值觀。在新時代背景下,保護和傳承鄉村傳統文化,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鄉村熟人社會蘊含的鄉村傳統文化進行有效融合發展,構建與中國式現代化相適應的鄉村精神文明體系,將優秀的傳統文化融入到鄉村全面振興的全過程中,重塑新型孝親文化,強化本土教育與農民自信教育,深入開展“文明家庭”“好鄰里”等系列評比活動,積極宣傳鄉村正能量、美好家風家訓、道德模范,以鄉規民約的約束、行業章程的規范、生活禮俗的教化,引導群眾明是非、辨善惡、守誠信、知榮辱,營造團結互助、扶困濟貧、平等友愛、融洽和諧的鄉村社會氛圍,提升鄉村居民整體的思想道德素質,讓其成為正能量的傳播者,形成淳樸的鄉德、鄉風,為鄉村全面振興提供充分的文化支撐和精神保障。
最后,發掘活化鄉村傳統文化。鄉村傳統文化承載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基因和血脈,是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是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重要支撐和精神動力。推進鄉村傳統文化與現代科技深度融合,活態保護與創新傳承鄉村歷史文化,進一步加強鄉村傳統文化的整體性保護、系統性傳承、創新性發展,將鄉村文化煥發出鄉村傳統文化新的生機與活力。深入挖掘鄉村歷史文化中蘊含的精神標識和文化價值,把鄉村歷史文化所承載的厚重文化底蘊用科學化、規范化、數字化、生動化的表達呈現好、闡釋好和傳播好,體現當代價值、涵養文明鄉風、凝聚民族精神,讓人民群眾自覺從中華民族世世代代形成和積累的優秀傳統文化中汲取自信之基、力量之源,匯聚起鄉村全面振興的磅礴力量。
法治為要 提供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保障
法治建設的根基在基層、薄弱區域在鄉村。其一,鄉村法治建設仍相對滯后。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還有待完善,相關執法力量單薄而且分散,在長期封閉的生活中形成既定的行為規范和人治傳統觀念依舊濃厚,許多鄉村問題和糾紛無法在法律規則之上進行,仍需要運用鄉土倫理規范來調整,隨意性很強,對鄉村社會治理法治化進程造成了較大的影響。其二,部分鄉村居民法律意識淡漠。多數鄉村居民文化水平較低,對法律知識缺乏了解,法律意識、法治觀念相對淡薄,缺乏利用法律解決問題的意識和能力。其三,部分農村基層干部法律素養不高。一些基層干部政策水平偏低,對現行法律一知半解,法治意識淡薄,不能正確引導群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法治既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也是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保障。堅持法治為本,樹立依法治理理念,接續推進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穩步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法治化,全面提升基層治理能力,為鄉村居民構建一個更加公平、正義、和諧的社會環境,保障鄉村全面振興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行穩致遠。
一是加強鄉村普法宣傳工作。鄉村法治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實現鄉村全面振興的基礎與保障。加大鄉村地區法治宣傳教育力度,豐富宣傳教育內容,創新宣傳教育形式,廣泛開展面向基層、面向鄉村的普法宣傳,營造全社會依法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良好氛圍,切實增強廣大群眾的文明意識、法治意識,讓鄉村居民自覺樹立法律信仰,遵法守法、懂法用法,使循法而行成為全體公民自覺行動,以法治保障鄉村有效治理,煥發鄉村文明新氣象。
二是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提升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水平,是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直接影響鄉村全面振興的推進實效。進一步加強對基層執法人員進行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理想信念教育,加強專業培訓和規范執法程序,定期實行法制業務能力考核,扎實推進基層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切實增強執法人員法治思維意識和紀律意識,提高依法履職能力,樹立依法辦事、秉公執法的工作作風,努力打造一支思想好、業務精、能力強、作?硬、素質高的執法隊伍,同時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充分發揮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效能,引導鄉村居民樹立現代法律意識和遵從法治秩序,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鄉村、平安中國、法治中國。
三是依法保護鄉村居民合法權益。加強對基層干部的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和指導,提高基層干部治理能力,善于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解決社會事務、化解社會矛盾。同時整合優化各類社會資源,有效地組織和動員鄉村居民參與鄉村治理,從事前、事中、事后的整體視角進行防范,從源頭、傳導、轉化等關鍵環節進行化解,提高風險防范化解的前瞻性、系統性、協同性。依法嚴厲打擊農村黑惡勢力、“村霸”、宗族惡勢力、宗教極端勢力,依法保護鄉村居民人身權、財產權,不斷提高廣大鄉村居民對法律權威的認同感。
自治為本 夯實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
自治是鄉村社會治理的基本目標,德治、法治都需要通過自治來實現和推進,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的根本遵循應是實現鄉村居民自治?!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出,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當前村級民主的運行困境集中表現為村級組織弱化、民主協商形式化、村民參與邊緣化、鄉村治理碎片化、鄉風文明物質化等問題。其一,村級組織缺乏行動能力,推進村級民主的動力不足,村級民主流于形式。其二,改革開放以來,鄉村居民基于要素配置方式差別分化出了精英群體和普通村民群體,鄉村居民民主政治參與的起點不平等,強勢的精英群體很容易將弱勢的村民群體排斥出鄉村的公共政治之外。其三,在后稅費時代,鄉村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失衡,鄉村主體對民主集中制原則缺乏認同基礎,公共決策難以達成和落地。所以,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必須創新鄉村社會治理體系,走鄉村善治之路。
第一,健全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自治機制是協調鄉村自治系統各個部分之間關系以更好地發揮作用的具體運行方式,健全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是確保鄉村自治有效實施的前提和保障。一方面,完善鄉村利益聯結機制。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是當前影響共同富裕的突出短板。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過程中,完善鄉村利益聯結機制,促進鄉村居民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是一條必須始終堅持的主線。加強鄉村居民參與決策的機制建設,通過定期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聽取鄉村居民的意見和建議,讓鄉村居民參與到鄉村發展的決策和組織過程中,提高鄉村居民對鄉村全面振興的參與積極性和責任感,發揮自己的主體性和創造力。通過開展農村人才培養計劃、職業技能培訓等方式,加強對鄉村居民的培訓和教育,提升鄉村居民的知識水平和技術能力,增加其參與鄉村全面振興的信心和能力。鼓勵支持鄉村居民自發組建農村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等社會組織,增加鄉村居民的收益和參與意愿。鼓勵現代農業產業組織通過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或者通過提供就業增收、服務供給、關聯產業發展機會等方式,引領帶動小農戶參與鄉村全面振興,增加鄉村居民的收益和參與意愿。拓展鼓勵城市和社會力量支持帶動農業發展和農業產業鏈供應鏈建設,帶動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讓鄉村村民更多分享各項增值收益。另一方面,構建鄉村自治監督機制。監督權是和決策權、執行權同等重要的權力形式,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鄉村自治監督機制,對基層權力的約束凸顯權力運作的社會性和公共性,構成了鄉村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制度基礎。構建包括鄉村居民、鄉村兩委、鄉鎮政府等在內的廣義監督體系和議事會、監事會等為載體的狹義監督體系,堅持和完善“四議兩公開”制度,規范重大事項決策,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作用,依托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民監事會等,推動鄉村治理的民主化和規范化,引導鄉村居民全程參與鄉村建設,對鄉村自治組織實施全過程、全事務、全成果監督,不斷提升基層治理水平,切實保障鄉村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二,轉變政府鄉村社會管理職能。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居民的社會自治是政府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政府作為傳統社會發展模式中唯一的執政機構,這種單一和片面的發展模式容易導致政權集中,工作腐敗等社會問題,提高社會自治能力有利于政府自我約束強化與政府對社會控制弱化,促進政府從單純“治他”轉向“自治”與“治他”相結合,同時也提升了社會對政府治理的參與能力。強化政府鄉村社會管理職能,把政府在鄉村社會的作用由主導轉變為引導,政府功能從微觀管理轉變為宏觀管理,政府行為從行政干預轉變為制度規范,通過政策和法規等手段引導社會政治態度和價值觀,能更有效地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為群眾提供更好的服務,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公共需求。同時,發展社會管理的多元主體,由單獨依靠政府管理轉變為社會群體共同參與,大力建設社區組織,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鼓勵公民等社會主體多方有序參與,最大限度地調動群眾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確保公共決策能夠在多元主體協商中達成共識并有效治理鄉村,以鄉村社會治理高質量發展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設置鄉村社會治理公共規則。社會公共規則是指社會中共同遵循的法律、規章和道德規范,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發揮著維護鄉村秩序、倡導文明新風中的重要作用。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制定合法、完善、規范、實用、體現鄉村居民民主意愿的鄉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包括村務公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干部廉潔制度、鄉村居民代表會議議事制度、鄉村居民委員會工作職責等各類專項規約等,使鄉村社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矩可守,平衡鄉村各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聚焦人民期待的增長點,找準各方利益的結合點,讓鄉村各主體的民主權利都能夠自主有序地表達,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差異化、個性化的需求,實現鄉村社會治理理念的科學化、結構的合理化、方式的精細化、過程的民主化,確保鄉村社會充滿活力、和諧有序。(作者:俄羅斯自然科學院外籍院士、《發現》雜志社社長、中國智慧工程研究會副會長、研究員 王海平; 鄭州市知名社科專家,頂端新聞特約專家 常戰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