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獻策映初心,履職不停步。一年一度的全國兩會,是匯聚民智、共商國是的盛會,也是展現代表委員履職風采的重要平臺。一條條建議、一份份提案,既是凝聚民意的“任務書”,更是擘畫藍圖的“施工圖”。進入兩會時間,人民論壇網特別推出“兩會國是廳”專欄,聚焦兩會熱點,聆聽代表委員聲音,展現新時代代表委員的責任與擔當。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國家話劇院國家一級演員張凱麗(照片由委員獨家提供)
作為全國政協委員和全國婦聯執行委員,張凱麗始終密切關注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她認為,防止家暴不僅要加強教育,還要加大對施暴方的懲罰力度。除了可能的刑事責任外,離婚時應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比例、損害賠償方面,給受害方提供傾斜保護,尤其是在離婚損害賠償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張凱麗看來,現行法律雖明確了“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但在損害賠償方面仍顯模糊,缺乏明確的操作性標準,難以有效震懾施暴方,應進一步細化家暴情形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標準。
家暴情形下離婚損害賠償分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明確離婚損害賠償相關參考因素,有助于綜合裁定具體的賠償金額。
張凱麗認為,確定家暴情形下離婚損害賠償金額,要綜合參考施暴方的主觀惡性程度、受害方受到的傷害程度以及過錯行為造成的后果、夫妻共同經常居住地或無過錯方經常居住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以及受害方對于家庭的貢獻程度等因素。
她強調,探索引入懲罰性賠償金機制也十分必要。具體而言,受害方可以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時,要求附加懲罰性賠償金。懲罰賠償金的設立旨在通過經濟制裁懲罰施暴方,并對其產生相應的震懾作用。通過高額賠償的方式強化法律和社會對家暴行為的負面評價,有效降低家暴發生的可能性。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應結合我國的法律環境和國情,綜合考慮施暴方的行為、財務狀況、受害方的傷害程度以及施暴方是否有前科等因素。同時應將施暴方的財務狀況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以確保懲罰性賠償金的設定具有適當的懲罰效果,但又不至于將施暴方置于無法負擔的困境。
